自决 (人权)
人民自决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自决(英语:Self-determination),意指由个体自身做抉择来决定自己行动的方向,不受外部压迫[1][2]。允许人民自决,称人民自决,是现代国际社会认定的基本人权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是指“在没有外部压迫或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3][4][5]。自决的基本原则为提供人民法律平等与机会平等。
此条目可能包含原创研究。 (2018年12月26日) |
目前,在国际上,自决通常针对于殖民地、非自治领土等非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如《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规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6]、《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规定“土著人民行使其自决权时,在涉及其内部和地方事务的事项上,以及在如何筹集经费以行使自治职能的问题上,享有自主权或自治权”[7]。允许各民族实施自决的权利,称为民族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