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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徽章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象征和标志。中间是五颗五角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1]:3716(从样式上看谷穗为双穗,即嘉禾)。天安门城楼上方的四颗小五角星以半弧状环绕一颗大五角星。齿轮和谷穗象征中国的工人与农民,天安门象征中国人民的斗争精神,五颗星则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大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说明》规定:“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谷穗和齿轮,齿轮中心并交结着红绶;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1]:3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清华大学建筑系梁思成、林徽因、李宗津、莫宗江、朱倡中等人所组的设计小组集体创作。1950年6月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同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公布[1]:3716。以后历次宪法都确认了该版本国徽的法律地位[1]:3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设计的征集可追溯到1949年6月15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随后成立的第6小组负责国家象征方案的拟定。1949年7月10日政协筹备会发布《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词谱启事》,同年8月20日截止后收到几十件方案。1949年8月22日召开了国旗国徽初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与会代表对征集方案并不满意,24日第三次会议决定另请专家设计。1949年9月25日晚8时,毛泽东与周恩来于中南海丰泽园召开关于国旗、国徽、国歌的会议,并邀请了郭沫若、沈雁冰、黄炎培、陈嘉庚、张奚若、马叙伦、田汉、徐悲鸿、李立三、洪深、艾青、马寅初、梁思成、马思聪、吕骥、贺绿汀参加会议,会上选定了国旗和代国歌[2]:4。针对未征集到满意的国徽图案的情况,毛泽东建议可等待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再行决定。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国旗、国都、国歌、纪年的决议案,并决定另请专家设计国徽。
专家组共提供了三种国徽设计样式,共计7个方案:
《国徽图案参考资料》对此设计稿的说明如下[4]:
甲、设计含义总说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像一个太阳一样,在东方升起。 这一有五千年悠久历史与文化的伟大古国,在共产主义的光芒照射之下,获得了解放。 这一历史性的变革,为我们伟大祖国创设了富强康乐的先决条件;而且也给予东方所有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迫害的国家人民增强了信心,指出了方向。中国的解放,是全世界(特别是东方)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光明和希望。
乙、纹样含义详解
(一)齿轮,嘉禾的结合,代表工农联盟。
- (1)齿轮露出部分在上方,表现工人阶级居于领导地位。露出五个齿,代表“红五月”。青色,表示钢铁。
- (2)以稻麦代表农。稻麦是我国人民主要食粮,(北方人多食麦,南方人多食稻。)根据地球的方向——上北下南,将麦穗置于上方,稻穗置于下方。
- (3)嘉禾之下部,以红带束起,象征着全国人民紧密地团结,并象征着国家富强,康乐。红带上以庄严正楷的宋字,写出国家名称。
(二)衬景及五角红星,代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及共产主义的光芒普照全球。
- (1)五角金星放置在最中心地位,整个图案看起来,是团结在共产党的周围。
- (2)地球的光芒,象征东方的黎明。光芒共三十一道,代表我国三十一个行政省和自治区。(省和自治区如有增加,光芒亦随之增加)。
(三)地球上面将我国版图显露出来,表现了我国特征——地域辽阔广大。
《拟制国徽图案说明》对此稿的说明如下:
拟制国徽图案以一个璧(或瑗)为主体:以国名、五星、齿轮、嘉禾为主要题材;以红绶穿瑗的结衬托而成图案的整体。也可以说,上部的璧及璧上的文字,中心的金星齿轮,组织略成汉镜的样式,旁用嘉禾环抱,下面以红色组绶穿瑗为结束。颜色用金、玉、红三色。璧是我国古代最隆重的礼品。《周礼》:“以苍璧礼天”。《说文》:“瑗,大孔璧也。”这个璧是大孔的,所以也可以说是一个瑗。《荀子·大略篇》说:“召人以瑗”,瑗召全国人民,象征统一。璧或瑗都是玉制的,玉性温和,象征和平。璧上浅雕卷草花纹为地,是采用唐代卷草的样式。
国名字体用汉八分书,金色。
大小五颗金星是采用国旗上的五星,金色齿轮代表工,金色嘉禾代表农。这三种母题都是中国传统艺术里所未有的。不过汉镜中有U形的弧纹,与齿纹略似,所以作为齿轮,用在相同的地位上。汉镜中心常有四瓣的钮,本图案则作成五角的大星;汉镜上常用小粒的“乳”,小五角星也是“乳”的变形。
全部作成镜形,以象征光明。嘉禾抱着璧的两侧,缀以红绶。红色象征革命。红绶穿过小瑗的孔成一个结,象征革命人民的大团结。红绶和绶结所采用的褶皱样式是南北朝造象上所常见的风格,不是西洋系统的缎带结之类。设计人在本图案里尽量地采用了中国数千年艺术的传统,以表现我们的民族文化;同时努力将象征新民主主义中国政权的新母题配合,求其由古代传统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的图案;颜色仅用金、玉、红三色;目的在求其形成一个庄严重典雅而不浮跨不艳俗的图案,以表示中国新旧文化之继续与调和,是否差强达到这目的,是要请求指示批评的。
1950年6月10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这7个方案进行了讨论,决定采用天安门城楼图案[3][6]。
6月11日,国徽小组会议讨论了前一天政协对国徽采用天安门图案的决定,梁思成在会上表达了反对意见,但有意见认为天安门代表五四运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故会议原则上通过天安门图案。当日晚上,周恩来邀约梁思成,并做了说服工作,让梁于清华大学组织教师,要求国徽图案中必须有天安门。[2]:5
6月15日晚,全委会第二次会议国徽组第一次会议上,清华大学和中央美院提交了设计稿。中央美院提交的《国徽应征图案设计含义》对其说明如下:
- 一、红色齿轮、金色嘉禾、象征工农联盟。齿轮上方,置五角金星,象征工人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齿轮嘉禾下方结以红带,像征全国人民大团结,国家富强康乐。
- 三、天安门——富有革命历史意义的代表性建筑物,是我五千年文化,伟大、坚强、英雄祖国的象征。
会议最终选定了清华大学方案,并建议“将梁先生设计的国徽第一式与第三式合并,用第一式的外圈,用第三式的内容,请梁先生再整理绘制。”。[7]
6月17日,梁思成、林徽因带领的清华大学营建系国徽设计小组提交了第二稿候选方案,将原方案第1号、第3号合并,金色五星、天安门作为主体图案,选择红、黄两色为国徽的基本色彩[9][10]。
其《国徽设计说明书》说明如下:
图案内以国旗上的金色五星和天安门为主要内容。五星象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全国人民的大团结;天安门象征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源地,与在此宣告诞生的新中国。以革命的红色作为天空,象征无数先烈的流血牺牲。底下正中为一个完整的齿轮,两旁饰以稻麦,象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以通过齿轮中心的大红丝结象征全国人民空前巩固团结在中国工人阶级的周围。就这样,以五种简单实物的形象,藉红色丝结的联系,组成一个新中国的国徽。
1950年6月20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国徽审议会议对两设计组提供的候选方案进行审议,多数代表赞同清华大学小组的设计,并决定以该方案为基础制成国徽[11]。清华大学设计组后将此方案放大,提交第一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审议。
1950年6月23日,第一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国徽审查组报送的清华大学设计组国徽方案[12]。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召开,会议在讨论和通过了第一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国徽图案通过后,由梁思成推荐,清华大学建筑系高庄规范并简化了国徽的几何设计图稿,于当年8月最终完成。1950年8月18日在政务院会议室召开的关于国徽使用、国旗悬挂、国歌奏唱办法及审查国徽图案座谈会上,高庄的修正方案被最终采用。修正后的图案在绸带、稻粒和形状上有所变更。会后高庄和徐沛真对国徽进行定型,绘制了墨线图和剖面图上报中央政府。[13]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这一设计定为国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所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业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特公布之。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国徽的使用。该部法律已经于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并于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GB 15093-2008 国徽》规定了国徽的样式、材质及色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对国徽的悬挂场合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国徽印鉴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管理。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
其中,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包括:
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包括:
应当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机构包括:
以上所列明的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且应当使用标准版本[原创研究?],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应当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出版物等包括:
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可以在证件、证照使用国徽图案的包括: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香港:
澳门:
此外,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如驻港中联办、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等)、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驻澳中联办等),依《国徽法》规定必须悬挂国徽。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在国徽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自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在香港的使用及保护以国旗及国徽条例订定。该条例第4条禁止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徽。第5条第(3)款规定国旗必须按照附表2所列规格制造。第6条第(2)款禁止国徽或其图案展示或使用于商标或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或布置、或私人庆吊活动,否则依据第(3)款,如未经合法授权或并无合理辩解违反之,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非法用于商标或广告可处第5级罚款,而非法用于日常生活的陈设或布置、或私人庆吊活动可处第2级罚款。第7条规定,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自从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在澳门的使用及保护以第5/1999号法律(pt:Lei de Macau 5 de 1999)订定。该法律第五条规定国徽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一)商标或广告;(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国徽或其图案的其他场合或场所。依据第九条,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国徽,构成对国家象征的不尊重。第九条也规定,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他与公众通讯的工具,公然侮辱国家象征,又或对之不尊重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依据第十一条,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图 | 国家 |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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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社会主义国家国徽 | ||
朝鲜国徽 | 1948年-至今 | |
越南国徽 | 1976年-至今 | |
老挝国徽 | 1975年-至今 | |
现存非社会主义国家国徽 | ||
意大利国徽 | 1948年-至今 | |
白俄罗斯国徽 | 2020年-至今 | |
乌兹别克斯坦国徽 | 1992年-至今 | |
塔吉克斯坦国徽 | 1993年-至今 | |
北马其顿国徽 | 2009年-至今 | |
安哥拉国徽 | 1990年-至今 | |
莫桑比克国徽 | 1990年-至今 | |
蒙古国国徽 | 1992年-至今 | |
非联合国会员国政权地区徽章 | ||
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国徽 | 2014年-至今 | |
德涅斯特河沿岸国徽 | 1991年-至今 | |
佤邦邦徽 | 1989年-至今 | |
历史上社会主义国家国徽 | ||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徽 | 1918年-1992年 | |
苏联国徽 | 1956年-1991年 | |
俄罗斯联邦国徽 | 1992年-1993年 | |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徽 | 1948年-1990年 |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徽 | 1950年-1990年 | |
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徽 | 1960年-1992年 | |
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徽 | 1955年-197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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