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地方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地方,依《修憲條文》及《地方制度法》常分五級。一級為省、直轄市。二級為縣、市。三級為鄉(含山地鄉)、鎮、縣轄市、區(含山地原住民區)。四級為村、里,五級為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