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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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治,在政治体制上,清初保留着女真族贵族性质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后来大多沿袭明朝旧制,不设宰相,实行君主集权。皇太极设立内三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与内宏文院)。也就是清代的内阁。下辖中央执行机关六部。康熙帝时期开始实行密折制度和设立南书房来分割内阁的权力,雍正帝时为处理西北的紧急军务,在皇宫内廷的隆宗门内设立军机处,全称“办理军机事务处”。军机处机构精简,行政效率高,能迅速处理军国大事,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鸦片战争之后,为推行自强运动,先后于1861年与1870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与北洋通商大臣,负责对外关系与自强运动的策划与推行,成为自强运动期间最高行政机关。实施清末新政之后,1911年5月18日清廷宣布废除军机处,仿西方国家与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大臣和诸大臣组成的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法律方面,顺治四年(1647年)《大清律例》编修完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袭《明律》的内容。后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并于雍正五年公布。在军事制度上,努尔哈赤实行八旗制度,后来形成了绿营,近代以来,特别是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又设立团练和勇营,多由汉族地主官僚掌控。后来清朝又添加了新军和海军,都是近代化的军事装备。
在民族关系上,清朝统治者根据实地情况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政策。在中原地区基本沿袭明代的统治方式,包括开科举等,以赢得汉族知识分子的支持,并根据清朝的实际情况实行旗民分治;在边疆地区则采取加派驻防大臣与当地贵族共同治理。
外交制度上,清朝在近代以前并没有正式的外交机构,因当时清廷一向以天朝上国自居,不愿承认与四周国家的平等关系。清朝的外交按照对象的不同,分由礼部、理藩院、内务府与公行制度负担外交事务。六部的礼部负责对日本、朝鲜、琉球与东南亚各国外交或朝贡事务,以维系朝贡体制。理藩院负责交涉东亚内陆如内外蒙古、准噶尔、西藏、俄罗斯帝国等事务,主要防止边患形成。其编制与六部基本相同,官员大多由满族、蒙古族人担任,汉人只能担任堂主事、校正官等少数官职。内务府除管理本身内廷事务,也管理欧洲来华传教士、宗教使节团的事务以及国外贸易的传运征收特别税。公行制度负责西洋各国如葡萄牙、荷兰、英国等贸易关系(在清朝来看仍为朝贡),限制于广州一地,又称广州制度。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近代史,清朝对外关系转向被歧视。由于缺乏正式外交机构,为西方国家不满,在《天津条约》就有要求外国公使进驻北京,这使得中国正式开始面对新的外交形势。1861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立,专门负责对外关系,然而其地位逐渐被1870年成立的北洋通商大臣所取代。直到1901年的清末新政,将总理衙门改制为外务部后,才得以统一负责对外事务。清朝在近代以前签定的平等条约较少,主要有《尼布楚条约》与《恰克图条约》,均为与俄国签定。自近代以来,经历一系列失败之后,清廷在列强的威迫下,前后被迫签定许多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