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什克羅夫特訴言論自由聯盟案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 535(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535) U.S. 234, 256 (2002).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Ashcroft v. Free Speech
煽动叛乱1957年的一系列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将该法令下的若干定罪理由扭转为违宪。 在1957年,最高法院在耶茨诉合众国案(英语:Yates v. United States)中限制了丹尼斯案判决的作用,在耶茨案中,法院判决《史密斯法》"不禁止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学说的宣扬"。最终,在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
申克诉合众国案申克诉合众国案(英語:Schenck v. United States;249(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249) U.S. 47 (1919))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一宗支持1917年间谍法的案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
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Whitney v. California,274(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274) U.S. 357 (1927))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27年判决的一宗宪法诉讼案件,该案判决对社会作出帶來威脅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民主社會中的“言論自由權力”和“國家安全需求”的關係好比司法程序中“知情”和“坦誠”的關係一樣,處於一種競爭的平衡當中。 1957年的“葉慈訴美國案(英语:Yates v. United States)”中,最高法院對於《史密斯法》的執法範圍作出限制,認為“煽動實際行動”方可執行本法,而“思想領域的鼓吹”則不適用本法。而宣揚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