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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land Act 2016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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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下放、保留和例外事项
Ireland (St Andrews Agreement)
Act
2006)》修訂。 《1998年蘇格蘭法令》,後經《2012年蘇格蘭法令(英语:
Scotland
Act
2012)》和《
2016
年蘇格蘭法令(英语:
Scotland
Act
2016
)》修訂。 《1998年威爾斯政府法令》,後經《200
蘇格蘭政府
隨後又依據《2012年蘇格蘭法令(英语:
Scotland
Act
2012)》和《
2016
年蘇格蘭法令(英语:
Scotland
Act
2016
)》,蘇格蘭政府被下放了如下職能: 稅收(英语:Taxation in
Scotland
)——其中完全掌控的包括通過就業所賺取薪酬的所得稅(英语:Income tax in
Scotland
)及土地與建築物交易稅(英语:Land
1998年蘇格蘭法令
1998年蘇格蘭法令(英語:
Scotland
Act
1998;1998 c.46)是英國國會於1998年通過的成文法,就有關蘇格蘭自治事宜及重新建立地方議會為依據。 隨後該法令曾由以下法令修訂: 2004年蘇格蘭議會(選區)法令(英语:Scottish Parliament (Constituencies)
Act
2004)
蘇格蘭首席部長
Minister of
Scotland
,蘇格蘭蓋爾語:Prìomh Mhinistear na h-Alba,低地蘇格蘭語:Heid Meinister o
Scotland
),是蘇格蘭政府的首长,又譯為「蘇格蘭首席大臣」。英国国会通过《1998年苏格兰法令》(
Scotland
Act
苏格兰行政区划
現時的蘇格蘭行政區劃,是根據1994年地方政府等 (蘇格蘭) 法令(英语:Local Government etc. (
Scotland
)
Act
1994)所劃分:全境含週遭離島共分為32個單一管理區(Unitary Authority Region),並於1996年4月1日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