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管理藻类、真菌和植物的科学命名的国际法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縮寫:ICNafp[1],ICN)是一部國際性的規則與建議,用於管理藻类、真菌和植物的科學命名,由国际植物学大会命名法分会負責修订,每隔六年隨著国际植物学大会的召開而更新出版一次[2]。舊稱《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縮寫:ICBN),為準確體現出法規所涵蓋的生物類群,在2011年7月於墨尔本舉行的第18屆国际植物学大会上改為現用名[3]。
1905年第二屆国际植物学大会在維也納舉行,並於次年發布了第一版植物命名法規,現稱作“維也納規章”(Vienna Rule)[4]。
目前最新的法規是2017年出版的“深圳法規”(Shenzhen Code[5]),是第19屆國際植物學會議於2017年在深圳舉辦後,基於2011年出版的“墨尔本法規”(Melbourne Code[6])所修訂的版本。
届[7] | 年 | 舉辦地 | 法規的非正式名稱 |
---|---|---|---|
I | 1900 | 法國巴黎 | - |
II | 1905 | 奥地利維也納 | 維也納規章(1906年出版) |
III | 1910 | 比利时布魯塞爾 | - |
IV | 1926 | 美国綺色佳 | - |
V | 1930 | 英国劍橋 | 劍橋規章(1935年出版) |
VI | 1935 | 荷蘭阿姆斯特丹 | - |
VII | 1950 | 瑞典斯德哥尔摩 | 斯德哥爾摩法規(1952年出版) |
VIII | 1954 | 法国巴黎 | - |
IX | 1959 | 加拿大蒙特利尔 | - |
X | 1964 | 英国愛丁堡 | - |
XI | 1969 | 美国西雅圖 | 西雅圖法規 |
XII | 1975 | 苏联列寧格勒 | 列寧格勒法規 |
XIII | 1981 | 澳大利亞悉尼 | 雪梨法規 |
XIV | 1987 | 德国柏林 | 柏林法規 |
XV | 1993 | 日本東京 | 東京法規 |
XVI | 1999 | 美国圣路易斯 | 聖路易斯法規、黑色法規 |
XVII | 2005 | 奥地利維也納 | 維也納法規 |
XVIII | 2011 | 澳大利亚墨尔本 | 墨尔本法規 |
XIX | 2017 | 中国深圳 | 深圳法规 |
命名法規主要的條文:
第十八屆國際植物學會議(XVIII IBC)對《國際植物命名法規》作出的重要變更:[8]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接受在電子出版品上發表新名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印刷出版品上發表新名稱已非必要;於網路上以PDF文档發表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 或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的出版物亦可視為有效發表。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命名時可用英文描述
放棄形態分類群(morphotaxa)的概念,若具不同名稱的斷片、生活史階段或儲藏階段的化石可被証實屬同一種時,僅可具有一正當名;該名稱的決定應符合優先權之相關規定。真菌的部份則是捨棄有性世代、無性世代具不同學名的概念。
四、於 MycoBank 註冊新名稱是發表真菌新名的必要條件
近年來,真菌學家於 MycoBank 資料庫、Index Fungorum 資料庫發表新種新名,為法規中規定的必要條件。
五、《國際植物命名法規》更名為《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
為有效反映該法規所涵蓋的分類群,《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更名為《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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