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茲訴羅伯特‧韋爾奇公司案(英语:Gertz v. Robert Welch, Inc.),418 U.S. 323 (1974) — 意見不算誹謗;如果存在疏忽,「真實惡意」對於非公眾人物的名譽侵害並非必須。 威斯特摩蘭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案(英语:Westmoreland v. CBS),1985年。
聯邦通訊委員會訴太平洋電台案(英語: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v. Pacifica Foundation),438 U.S. 726 (1978),是美國最高法院做出的一個里程碑判決(英语:landmark decision),確立了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金斯伯格訴紐約州案(Ginsberg v. New York)是1968年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件。法院裁定,即便不是色情內容,如果對未成年人是有害的,那麼其銷售也將受到管制。 根據紐約州法律,向任何17歲以下未成年人出售裸體圖片都是違法的,而刊登這樣的圖片且出售給17歲未成年人將被視為該雜誌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