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待顯
明朝政治人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生平
弘治甲子科(1504年)福建鄉試第八十名舉人,曾任湖广华容县学教谕,正德十二年(1517年)丁丑科會試第二十七名,廷试二甲十三名進士[1][2]。吏部观政,授戶部主事,歷升員外郎、郎中。大禮議事件爆發,世宗更定章聖太后尊號,待顯與何孟春、豐熙等伏闕言:「尊崇之典,明詔已定。今忽去本生二字,是重所生而忘所繼也。」奏入,留中不發。待顯隨即同孟春百餘名官員跪哭左順門,世宗大怒,命將眾官廷杖下獄。黃待顯遣戍廣東碣石衛。嘉靖十三年(1534年),九廟告成,釋歸。嵗餘即卒。
隆慶改元,追贈太常寺少卿[3]。
家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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