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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志豪事件是一件性醜聞事件,馬志豪(英語:Oscar Ma Chi Ho,1989年—)是前遵理學校通識科教師,被指欺騙所任教女學生並與其性交。馬志豪否認。但該學生繼續提出更多確實證據,促使遵理學校於2016年5月10日深夜1時40分將其停職。
此條目的引用需要清理,使其符合格式。 (2016年5月12日) |
及後,馬志豪在不足24小時內,於2016年5月11日深夜0時9分發出聲明,表示離職。遵理學校亦於6分鐘後,即0時15分表示已收到該懷疑失德教師的請辭。
在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制定的《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中無列明禁止師生戀,但有其他專業操守要求,懲治失德教師,例如教師不能因其身份,從學生身上取得利益。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上任主席韓連山表示,「補習名師」可能並非香港《教育條例》中指明的「教師」,因此教育局對有關失德行為沒有處理的方法。他批評教育局規管補習社的工作不足,並建議教育局加強監管補習社[1]。
有教師認為上任主席的解釋荒謬,因為在香港所有經《教育條例》第42條註冊的學校必須由教師任教[2],因此「補習名師」亦為法律上的「教師」,能夠被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懲處。除非該人士確實並非教師,即已觸犯第42條。
根據《教育條例》第3(1)條,任何組織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以上,或同時向8人或以上,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包括以專人或郵遞服務交付的函授方式,均屬「學校」,必須向教育局註冊。因此補習社是需要向教育局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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