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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農是指租用他人田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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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農民因家人有病、災荒、婚喪開支等原因,用光積蓄,為債務所迫,只好賣出或放棄土地,變成佃戶。[1]光景好時,農民會買來土地,佃戶會稍為減少;困難時則農民喪失土地,佃戶數目稍為增加。[2]不過,如果土地太貧瘠,地租回報太低,願意買地的人不多,則佃戶數目也不會高。[3]
在較富饒和商業繁榮的地區,佃戶只須交地租。在落後或交通不便的多山地區,佃戶則要向地主交出額外的物資,如新年時要送糕點、肉類、家禽等禮物;地主家中有婚喪時,佃戶要去幫忙,地位有如奴僕[4]。至民国时期,佃农地位仍极为低下,公民权缺失。以苏北鲁南地区为例,地主阶级对佃农有“生杀之权”。在重重剥削、欺压之下,地主阶层对佃户妻女的“初夜权”,反显“人道”[5]。
唐代均田制崩壞以後,地主和佃農廣泛出現。部份學者估計,宋代有34%的戶口是佃戶,和廿世紀的情況相同。當時北方、浙江東部和江西中部,是佃戶比率較低的地區。[6]
明清兩代,長江下游和東南沿海地區佃戶較多。[7]明太祖沒收大量今日江蘇省地區地主的土地,田地歸官府管轄,佃戶地租從繳納給地主,改為繳納給官府。據學者估計,明代江蘇有略高於50%的田地出租,租佃率和廿世紀時相近。[8]
明末張獻忠的大屠殺,使四川和湖南二省在清代初期較為荒涼,有大量有待開墾的土地,佃戶較少。其後兩省佃戶漸增,到18世紀中,有50%-60%土地在地主手中,和廿世紀時的情況相似。[9]
民國時,大約有30%的農民是全無土地的佃戶。[10]跟清代後期相較,佃戶數目接近或稍低。由於地主不易收到地租,當時也有其他投資的途徑,買地的資金沒有增長,佃戶數目亦大體不變。[11]一般而言,佃戶在北方較少,南方較多。當中亦有例外,如山西山區佃戶較多,廣西、雲南有些地方佃戶又較少。[12]
内战前后,中国共产党在控制地区实行土地改革,过去的土地租赁完全消除后佃农身份完全消失。但是由于新的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1953年12月,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开始进行土地集体化,土地从可以租赁的资产变为集体所有物。生产资料公有制化后,发展为人民公社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和新的土地兼并问题,但是抑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严重破坏了生产力。1978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提出要“尊重生产队自主权,纠正平均主义”,引起激烈争论。后发展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3]土地仍然为集体所有,但开放了承包行为。[14]如《农村土地承包法》[15]的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在臺灣,佃農自從實施375減租、耕者有其田和公地放領等政策後,佃農約佔農民總數為百分之八。[16] 2012年底台灣佃農戶數27,760戶,在台灣農牧戶總數779,375戶中,比例百分之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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