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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集合住宅是有多個住宅單元,具有共同基地和共同空間或設備,或共同持分土地產權、公共設施的建築物[1][2][3]。符合條件的公寓、公寓大廈、透天厝、透天獨棟、別墅社區、住宅大廈及住商大樓等皆可屬之。在台灣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中国大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4]进行管理。
集合住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中下階層羅馬人所居住的貧民住宅——因蘇拉(insula)。中國代表性建築有福建土樓[5]。最早的公營住宅是倫敦郡議會所規劃的Boundary Estate[6]。
在台灣、香港、澳門、新加坡等人口密度高的地方,以及各國都市區經常可以看到各種集合住宅。物業管理單位(可能為政府、屋主、或住戶協會)有權決定居住單位經營、銷售、出租的方式。文化及與法律制度等因素影響了各國住宅自有率和集合住宅主要的運作模式。歐洲的租屋比例高,尤以瑞士、德國、奧地利為最[7]。德語表示集合住宅的詞Mietshaus意思即為「出租公寓」。瑞士、德國政府強力保障干預市場,限制租金調整、要求房東義務,且不得片面終止合約[8]。相較瑞士的43%住宅自有率,日本為61%,台灣85%,新加坡、中國大陸則在90%以上[7]。
當集合住宅面臨老舊、毀壞的問題,或政策推行,而需要改建。除了只租不售的情況外,通常住戶各自為區分所有權人(中國大陸稱業主[4]),改建必須得到一定比例以上的住戶同意才可進行。
台灣1998年制定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指定都市更新地區或民間自劃都市更新單元為對象,主要以重建方式推動都市更新[9]。921大地震後訂定了《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及《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更新程序簡化作業規定》以利災後重建工作[10]。
日本於1970年代開始大量推出公寓住宅,至2010年止,屋齡超過30年者已經達100萬戶以上。因此日本政府於2002年訂定「集合住宅重建促進法」(マンションの建替え等の円滑化に関する法律),由住戶組成具法人格的重建協會(マンション建替組合),取得3/4以上住戶同意,經縣市首長許可後始可進行。[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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