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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石油事件也称陕北石油案、陕北油田事件、陕北民营石油事件等,指2003年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政府以依据国家规定为由将原由民营资本经营的陕北几千口油井资产“收归国有”,而引发的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主的纠纷。在油井价值评估上,地方政府同民营企业主差距很大,双方由此产生争议。遭受损失的部分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开始寻求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遭遇想像不到的困难。
历史上陕北油田由于地质构造原因,开采成效甚微。1994年4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开发陕北地区资源的协议》,在这个协议中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陕西下属单位划出约大片油田区域交由所在地、市、县组织开发,各县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可采用招商引资、出让井位的方式,引进联营单位参与石油开发,其中包括私营企业。由于地方各县钻采公司大都已严重亏损、破产,地方政府便出台“谁投资谁受益”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批投资商来陕北投资开发石油资源。地方政府给投资者办理了可以直接从事石油开采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与县政府签订了《合作开发石油资源合同书》,合作年限8年、10、15年不等,甚至到井乾。[1]
投资者的灵活商业路线使得陕北油田的石油开发取得突破,使得石油工业成为当地发展最快的行业,油区各县财政收入迅速增加,定边、靖边、横山三县财政收入的约90%来自石油,石油产业形成支柱产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方政府和民营石油企业主在资源争夺、利益上产生矛盾并加剧。[1]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一律予以取缔。同年10月,国家经贸委等5部委和陕西省政府在对陕北石油资源开发状况进行调研后《关于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情况调查的报告》,经国务院以国经贸石油(1999)1239号文转发。文件里明确“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活动的做法,正在进行的非法开采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凡侵权开采、侵权占区块和油井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立即退出,并将侵权侵点的油井、区块无偿交还矿业权人”;“对各县钻采公司的联营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联营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划转、收购、兼并、资产入股等多种方式进入陕西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1]
即使这样,各地方政府依然允许着民营对石油开采的进入。从2000年3月起,各县大量审批、卖出区块,和联营公司签订给予投资者更加优惠条件的开发协议,展开新一轮的石油开采的高潮。[1]
2002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到陕西,要求立即收回原招商引资联合开发油井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收回民营石油资产势在必行,在归属上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展开争夺。[1]
在中石油的长庆油田与一些民营企业谈判收购条件时,陕西省政府运用行政能力,在2003年3月起开始强制收回民营石油资产。陕西省政府石油整顿办公室给榆林市政府所发[2003]003号文即《关于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收回联营单位油井收益权的紧急通知》指出:"为了实现省政府确定和省内地方企业重组的目标,彻底收回联营单位所打油井的收益权,你市立即对联营单位所打油井收益权的收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清没有收回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果断措施,下决心于2003年5月底以前全部彻底收回"。[1][2]
还有五人在靖边县看守所关押:冯秉先(60岁,内蒙籍)、仝宗瑞(内蒙籍)、任光明、袁佩祥、王志军。
2005年9月14日,原本属于延长油矿管理局的8个石油生产机构和陕北各县的14个钻采公司被重组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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