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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陈川平(1962年2月—),男,汉族,山西平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沈阳冶金机械专科学校(现并入沈阳大学)机械系铸造专业毕业,西安交通大学理学院应用数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理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
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太原钢铁公司副厂长、厂长,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处长、副总经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
2008年1月22日,当选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2010年9月29日,出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并兼任中共太原市委书记[1][2]。
2014年8月23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宣布,陈川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3]陈川平被视为令计划的主要亲信之一[4]。
2015年2月17日,中纪委通报,陈川平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中受贿和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陈川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5]。
2016年9月27日,陈川平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他被控受贿91万元,“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擅自决定并直接指挥子公司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进行大量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折合人民币9.07亿元”[6]。
2016年12月2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川平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川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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