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暴,又稱為鎮暴,是指人群管制、鎮壓以至驅散騷亂以至暴動人群,或者經由警察警告而不離開者,以防範暴力事件的發生,維持社會秩序回復。在集權國家,時被視為維持暴政的獨裁統治之手段。傳統上由執法機構,例如警察等負責,緊急狀態下會派出軍隊(一般為憲兵及武警等)及其他單位協助。為了達至最少傷亡或減低成本付出,上述單位通常會採用特殊的戰術及陣型以應付;同時,裝備了軟性的特殊武器以避免增加傷亡,要求最低的傷害。但如果防制效果無效或失敗,可能造成更大規模衝突及屠殺。
鎮暴部隊的成員通常裝備必要的護具,以因應推擠及其他的裝備:
- 輕型鎮暴套裝:此套裝與重型鎮暴裝備有所不同,此設計為比較好活動之裝備,手臂防護組、身體防護衣、腿部防護組互相連結扣結合,缺點是有多方空隙、只有防護組部分有防火功效、但空洞部分無防火效果。又分為以下裝備。
- 手臂防護組:一組有兩個,防禦區域從手臂到手腕部分
- 身體防護衣:防禦背部與胸部之衣服。
- 腿部防護組:一組有兩個,防禦區域是腳部至腳踝關節部分。
- 重型鎮暴套裝:重裝鎮暴人員配備,分為上衣和下褲,衣服材料有防火之功能,衣服裡有吸收攻擊的塑膠和泡棉,設計上密不通風,無任何空隙,密不透風的設計也包括頸部,但活動有些限制。
- 防暴盾:抵抗外來物體、人員推擠等防衛性裝備,防護面積比圓盾大,通常為第一列之鎮暴人員使用,除防禦外也可攻擊使用,形狀大多為方型。又分為兩種:
- 重型方盾:鎮暴人員使用,抵擋物品、推擠、任何攻擊等,保護範圍較大(上下長度約158公分),但因體積大,須雙手使用,而無法同時使用短棍武器
- 輕型方盾:鎮暴人員使用,抵擋物品、推擠、任何攻擊等,保護範圍比圓形盾牌佳,但可以同時使用短棍武器。
- 圓盾:鎮暴人員攜帶,為輕型防禦盾牌,能夠在進行逮捕時提供防護。
- 電盾:輕型防禦盾牌,並帶有攻擊性,盾牌上面有鐵條做導體,碰到者有痛覺,此物品電源來自電池。
- 頭盔:鎮暴人員裝備之頭盔,防護面罩開啟方法與一般安全帽不同,為防止攻擊,有設計兩段式開啟法。
- 防護手套:重裝鎮暴人員配備,抵擋防禦外來攻擊手部多數關節的裝備。
- 警用軍靴:鎮暴人員穿著之鞋,多為軍用之大頭皮鞋材質,防止遭現場設置的暗器與雜物刺傷或絆倒。
- 防毒面具:預備使用胡椒噴霧、催淚瓦斯等物品時,裝備後可防止任務人員吸入,也是預防示威者使用類似氣體。
為了有效阻止暴力規模擴大,防暴警察一般會使用下列警械,當中除小口徑實彈及橡膠子彈外,均為非致命性武器:
- 警棍:近距離防暴專用。分為短棍(分為木棍、橡膠棍、鐵製伸縮警棍)和長棍,短棍通常是逮捕和打擊之用,配合圓盾或小型方盾,而長棍通常以進攻與阻止抵擋專用,須雙手使用。致命性視乎擊打位置而有所變化,若直接擊打頭部等要害位置,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甚至致命。
- 拐棍:近距離防暴專用。通常雙持使用。
- 水喉或消防喉:向示威者噴灑發癢效果的水以作驅散,但威力不及水炮車。
- 水炮車(噴水車):車體設計有如消防車,裝載大量水,且可以控制水柱方向和水柱強度,威力可以比水喉大很多。水車噴嘴稱為瞄子,又分為短筒瞄子和長柱形瞄子,後者因瞄子而讓水柱較強,並有能力噴出持續跟間歇水柱,亦可選擇強力水柱或噴水霧,利用水柱的水壓來擊退示威者,於世界各地的鎮暴行動中很常見。非致命性,但若集中直射頭部,可導致失明及顱骨骨裂,更甚者可因不能抵抗強大的水壓致昏迷。不當使用或導致死亡。
- 胡椒噴霧或噴劑:近年新興的防暴裝備。近距離、室內閉密鎮暴專用,刺激性物質裝載罐中,按押式噴灑。非致命性,是各種防暴裝備中的最低武力,但被噴中旳示威者會有過敏反應,如噴中眼睛更必須即時用水清洗。
- 催淚氣體(或稱催淚煙、催淚瓦斯):原軍用,後來為戶外防暴專用,由催淚性毒氣製成,引發的過敏反應比胡椒噴霧更強烈,令示威者的呼吸道嚴重不適,眼淚直流,失去正常活動能力。不可用於室內,否則會無法散去,麻醉性藥物會令示威者窒息死亡。殘留物或污染環境。
- 催淚噴霧或催淚水劑:近距離鎮暴專用,類似胡椒噴霧按押式噴灑,但裝載於罐中的不是一般刺激物,而是催淚性毒劑,範圍很小所以不會有擴散問題。亦是近年新興的警械。類似催淚氣體,不過使用的催淚劑是液體,以水槍噴灑。與催淚煙不同的是揮發性較強,可於室內使用而不會令人窒息,因此較適合室內的防暴工作。若用於室內,被噴中的示威者猶如吸入催淚氣體;若用於戶外,效用會不及催淚彈,被噴中的人會呈現介乎胡椒噴霧與催淚氣體之間的過敏反應。
- 胡椒球彈 :低殺傷力子彈,擊中後會彈出胡椒噴霧,可致瘀傷及紅腫,目前已知香港特別戰術小隊使用[1]。擊中眼部或致盲,擊中頭部亦有機會致死。
- 布袋彈:低殺傷力子彈,可是能造成痛楚及範圍瘀傷。需以較大口徑之散彈槍發射。擊中眼部或致盲,擊中頭部亦有機會致死
- 漆彈:中威力子彈,會大面積淤傷,能達到強烈痛楚的嚇止效果,也能用辨識目標。
- 橡膠子彈:可讓人產生劇烈痛楚的子彈,射程也最長,殺傷力雖比實彈低,但若射中要害,較小的口徑集中打擊足以致命。常以長槍射,在世界各國鎮暴時,經常性使用。散彈槍(例如雷明登870泵動式霰彈槍)及自動步槍(例如AR-15自動步槍)均是常見的鎮暴長槍,當中較大口徑的散彈槍亦可發射煙霧彈或催淚彈,射程比手擲更遠。
- 催淚彈:戶外防暴專用,不可用於室內,否則會成為致命武器。與煙霧彈類似,但燃放的是催淚氣體,並使其大範圍擴散。分為爆炸式及燃燒式,前者傷害較大,後者安全性較高。與煙霧彈同樣可以手擲,或用榴彈發射器(法德魯防暴槍)、較大口徑之散彈槍發射。
- 煙霧彈:一種殺傷力低的榴彈,燃放濃煙以遮蔽視線。可以手擲應付較接近的示威者,亦可用榴彈發射器或較大口徑之散彈槍發射至較遠位置。
- 閃光彈:輕型非致命性武器,以強光阻礙目標視力功能。
- 實彈:致命武器,通常是警用手槍,衝鋒槍,散彈槍或自動步槍,除非情況極度惡劣、徹底失控,否則不會使用。
- 木彈:因殺傷力較大,多地警察現已棄用
- 微波砲
- 長距離揚聲裝置(或稱「音波炮」):為聲波武器的一種,能夠發出比較一般揚聲器長距離,而且可以具有傷害性的大音量聲波(超過150分貝[2]),被執法機構用於向群眾廣播警告,以至作為防暴用途。由於可發出極高分貝聲波,近距離使用可導致失聰[3]。
- 手銬:拘捕疑犯之警用物品,用於強烈反抗的示威者。
- 膠索帶:逮捕疑犯之警用物品,用於輕微反抗的示威者。
- 哨子、揚聲器:用來警告或者指揮所用。後者亦用於宣佈示威者被正式拘捕。
- 警告旗:於使用武力或進行拘捕前由多個警察同時高舉的大型旗幟,向示威者作出預警,尤其於施放催淚氣體及開槍前。例如香港防暴警察之橙旗(速離 否則開槍)、黑旗(警告 催淚煙)及紫旗(違反《港區國安法》)。下圖為香港警察常用的警告旗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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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路线指引和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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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語提醒示威者《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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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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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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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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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等級警告
為了防止他人進入,保護其物品和房屋之器具:
- 拒馬:軍事基地大門所用之物品,也有用在鎮暴陣容當中,不讓他人進入。有鐵絲型與刀片型。
- 鐵馬護欄:作為路障之用,可互相扣連而形成多重鐵馬陣,阻止示威者進入。防禦能力較低,不能加裝鐵絲網或刀片,容易被示威者拆散及搶走,變成拋擲用攻擊性武器甚至成為阻擾警方的障礙。
- 水馬:作為路障使用,可互相扣連。當注滿水後,水馬的重量便會大增,難以推動。不注水則方便移動,但會失去防暴作用; 而且水馬大多以塑膠物質製造,容易被示威者以鐵製硬物打穿放水,這樣喪失水重力的水馬會立即喪失所有防暴阻擾作用。
- 蛇籠:不讓他人進入的一種物品,猶如蛇狀一圈一圈,線圈上有刺之形狀或刀片。亦有蛇籠裝載車,快速擺放、收縮,但不夠堅硬,示威者可穿著手套降低傷害或以鋼剪鉸斷鐵絲網,一般會加在鐵馬護欄或拒馬上方以加強防禦力。
戒嚴時或情況危急,軍隊受命令之鎮暴裝備,除上述警察裝備外,無警察防暴裝備則配備以下用具:
- 頭盔:鎮暴人員裝備之頭盔,依各地不同分為兩種:軍用制式鋼盔、鎮暴專用頭盔。
- 方盾:鎮暴人員攜帶,抵抗外來物體、人員推擠等防衛性裝備,防護面積比圓盾大,通常為第一列之鎮暴人員使用。
- 防彈衣:軍隊制式裝備,一般用於戰爭時防護裝備,在鎮暴時也有防護的功效。
- 軍靴:鎮暴人員穿著之鞋,多為軍用之大頭皮鞋材質。
- 警棍:又分為短棍與長棍,短棍通常是逮捕之用,配合圓盾或小型方盾,而長棍通常以打擊專用,但不帶盾牌。
- 槍械:因情況危急且在雙方無法控制及失控狀況下,立即處理失控事件,如:步槍、機槍、散彈槍及衝鋒槍等。
利用陣形,讓其部隊更有效率,且達成任務目的。
- 一字形:用來抵擋多人時的普通陣形,一排人牆為主要陣形,防禦力極佳,適用於多人對峙場面。
- 環形:用來執行逮捕時的陣形,以U字型為主要陣形,防禦力較低,適用多人犯罪時,執法單位夾擊。
- 左梯形、右梯形:可以依照地形實施左梯形或右梯形執行驅離,左梯形是部隊以45度角斜形推進,來散開群眾。
- 契型:可以依照地形實施執行驅離,也稱三角陣形,是以倒V字型,來分散群眾。
- 防護陣形:當有指揮車、噴水車時,為保護該車輛之安全,採取ㄇ字型,保護車輛安全。
- 防護第二陣形:當執法單位遭到包圍時,採取三角陣形,對外抵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