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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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洋法》(越南语:Luật Biển Việt Nam/律㴜越南、Vietnam maritime law),2012年6月21日由越南國會審議通過,[1]含7章、55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1條即確認了越南對西沙群岛(越南称“黄沙群岛”,越南语:Quần đảo Hoàng Sa/群島黃沙)和南沙群島(越南称:“长沙群岛”,越南语:Quần đảo Trường Sa/群島長沙)的主權。越南稱該法的制定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概述
- 第一章:範圍、定義等綜合內容。
- 第二章:對越南海洋區的規定,包括領海基線、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島嶼、群島等。
- 第三章:對越南海洋區中活動的規定,含:在領海進行無害通過,在領海確保無害通過的交通管制,領海中的活動禁區和限制區,有關外國來越南的軍事和公務船隻,外國軍事和公務船隻在越南海洋範圍內的責任,對於船隻在越南內海和領海從事秘密活動,有關外國船隻案件的刑事和民事裁決權,對外國船隻的驅逐權等。
- 第四章:海洋經濟。條款涉及海洋經濟的發展原則、海洋經濟各業、海洋經濟的發展規劃、海洋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對海洋和島嶼上經濟投資的刺激和優待。
- 第五章:對海洋巡邏和稽查的規定和條款,巡查任務、責任範圍、旗幟、制服和徽章。
海洋法還有一章(第六章)有關違反該法的處理方式。該章包括處理違犯地點、預防違法措施、向外交部通報與對違法者的處理。
中華民國反應
中華民國外交部對越南「海洋法」內文擅將中華民國西沙及南沙群島納入越南主權及管轄範圍,表達嚴正關切與抗議,並重申中華民國政府立場如下:
一、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水域俱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水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不容置疑。中華民國對該四群島及其水域享有一切應有權益,任何國家無論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張或佔據,俱屬非法,我政府一概不予承認。
二、中華民國政府一向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基本原則處理南海爭端,在此再次重申相鄰南海各島礁的國家,應依據國際法的原則與精神,自我節制及維持航行自由,勿採取任何影響南海地區和平穩定的片面措施,並以對話代替對抗,共同和平解決南海爭端。[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應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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