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懷疑(英語:reasonable doubt),是源於18世紀英國的法律術語[1],在大多數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式訴訟裡,是驗證刑事罪行時必要的舉證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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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落於檢控的一方,並須要證明其提出的主張已超越合理懷疑,即是說不能在理性自然人心目中存有任何疑點,方能判定被告有罪。
具體認知
美国刑事法律的基础建立于直到超越所有合理怀疑之前,被告被认为无罪。美国最高法院在建国早期就宣布宪法保护被告人的自由,只有通过该准则才能夺取该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2年修订、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3][4][5][6]。
自1945年以来,日本也以“合理怀疑”标准运作,包括“in dubio pro reo”学说,这是由最高法院于1975年在审理一起有争议的谋杀案时提出(见白鸟事件)。不过,这在日本不被认为是一项基本标准,底层法官有时会忽略它。[7]
參考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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