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警察防犯罪、鎮壓及搜查、逮捕疑犯、管制交通,負責維持其他公共安全及秩序的公務員。經適當訓練而實際執行警察活動的警務人員称为警察官。而在警察機構裡工作的職員,而负责文职工作的職員稱為事務吏員。负责警务科技研究、技术侦察与情报监听的职员則稱為技術吏員。 日本的警察制度是由明治政府創立,於1871年(明治4年
警衔警衔亦稱警階,是為区分警務人員職級及资历等的体系,世界各国的警衔主要分為两类:一类為與本国军衔一致,另外一类為实行与军衔完全不同的体系。 中華民國警察警階,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
警察度后,日本用“警察”来对应西方的“police”概念,并逐渐衍生出“警察官”、“警視庁”等相关词汇,成为现代日本警务系统的重要组成。 在日语中,“警察”一般指警察机构或警务系统,而“警察官”则专指警察人员。 “police”一词最早于15世纪初在英语中出现,最初涵盖了“(公共)政策、国家、公共秩序”
警務處處長警務。 田尼(Walter Meredith Deane,1867年-1892年) 為以官學生身份加入殖民地政府 哥頓(Alexander Herman Adam Gordon,1892年-1893年) 梅含理(Francis Henry May,1893年-1901年)為以官學生身份加入殖民地政府
警察廳 (日本)則是負責警察公務上的監察、指導等(管區警察局)。此外,警視正以上階級是擁有國家公務員身分的地方警務官(日语:地方警務官),而國家公安委員會擁有都道府縣警察本部長(日语:警察本部長)等的任免權。 地方警務官制度建立以前,國家公安委員會決定的人事調動須經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同意,但歷史上未發生過都道府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