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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駭客是指電腦犯罪(為高科技犯罪之一),例如非法闖入電腦及電腦網絡,經法院審判後罪行成立的人[1]。「電腦犯罪」大體上可被定義為影響資訊科技基礎建設的犯罪行為,包括非法入侵(未經授權的存取)、非法截取(透過技術手段截取電腦傳送的非公開性質電腦資料)、資料干擾(未經授權破壞、刪除、毀損、修改、隱藏電腦資料)、系統干擾(透過輸入、傳送、破壞、刪除、毀損、修改、隱藏電腦資料干擾電腦系統運作)、設備濫用、偽造(包括身份盜竊)、電子詐騙等[2]。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1年1月13日) |
在駭客次文化與電腦地下活動興起之初[3],由於白帽駭客間遵守著不成文的道德守則,電腦犯罪並不常見[4]。電腦入侵的擁護者聲稱其動機是達到藝術與政治目的,但卻忽略了其手段的違法性[5]。白帽駭客入侵電腦系統不為獲得不當得利、也不造成破壞,而是藉由此過程學習、深入了解電腦與電子安全系統[6]。有些駭客甚至是為了讓系統的管理人員知道系統存在漏洞,以便在其他心懷不軌之徒利用此漏洞入侵前進行修補(道德駭客)[7]。電腦工業成熟後,便出現許多為獲取自身利益而惡意入侵的駭客(黑帽駭客),電腦犯罪因而漸形猖狂[6]。
![]() | 此章節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姓名 | 網路代稱 | 國籍 | 罪名 / 駭客行為 | (宣判) 年份 |
判決結果 |
---|---|---|---|---|---|
羅伯特·泰潘·莫里斯 Robert Tappan Morris |
rtm | ![]() |
惡意非法入侵聯邦相關利益之電腦,造成超過1千美元的損失[8] |
1990年 5月16日 |
3年緩刑,1萬美元罰金及400小時社會服務由保護觀察所安排、法庭認可[8][10] |
馬克·阿貝尼 Mark Abene |
Phiber Optik | ![]() |
入侵900個電話系統、詐取免費通話之竊取服務輕刑罪[1] | 1991年 | 35小時社會服務[1] |
馬克·阿貝尼 Mark Abene |
Phiber Optik | ![]() |
由於非法入侵電腦以及預謀電腦犯罪[11] | 1993年 | 一年有期徒刑[11][12] |
陳盈豪 | CIH | ![]() |
意外散布出自行製作的CIH病毒,共造成全球6000万台电脑瘫痪[13] | 1999年 | 當時無相關法令,故無起訴 |
凱文·米特尼克 Kevin Mitnick |
Condor | ![]() |
四起電信欺詐,二起電腦詐欺,以及一起非法截取有線通訊[14] | 1999年 8月9日 |
46個月有期徒刑於聯邦監獄[14] |
蘇柏榕 | cb520 | ![]() |
入侵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張貼不實訊息:「總統府指示,定4月1日愚人節為國定假日。」[15] | 2003年 | 投案 |
傑佛瑞·李·帕森 Jeffrey Lee Parson |
T33kid | ![]() |
2004年8月11日認罪,承認惡意以他編寫版本之衝擊波蠕蟲攻擊受保護之電腦[16] | 2005年 1月1日 |
18個月有期徒刑及100小時社會服務[17] |
蘇柏榕 | cb520 | ![]() |
入侵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網站,竊取150萬筆考生個人資料轉售補習班業者[15] | 2005年 | 投案。檢察官緩起訴 |
朱新龙 | ahatoot | ![]() |
为“中华民国国家安全局”工作,从事网络攻击任务,主要攻击对象是部级以上网站。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中央政府机关采购网,海关总署,中国科学院,中国核工业集团等单位的邮局服务器均不同程度被其破解密码。[1] | 2008年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新龙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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