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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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公法》(英語: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直譯為《國際法原理》,是美國法學家亨利·惠頓寫的一部國際法著作,於1836年出版。這部著作出版後,被翻譯成西方各國語言;隨後被翻譯成漢語和日語,對近代國際法體系有著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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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美國駐華公使華若翰、蒲安臣的建議下,將這部著作譯成中文,後來得到總理衙門的官員崇厚的支持,於1863年完成。1864年,由京都(京師)崇實館刊行,定中文譯名為《萬國公法》,1865年正月進呈御覽。同年,丁韙良被聘為為同文館教習,本書成為同文館生徒修習的重要課目。[2]恭亲王奕訢称此书与“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遂令总理衙门拨银500两以助刊印。总理衙门刊印300部,颁发各省督抚备用。 [3]该书首次向中国人介绍了领水理论,清朝官員曾運用成功處理了「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对鼓舞清政府引进西方国际法起了很大作用。 [3][4][5]
《萬國公法》中文譯本出版後,流傳到日本。勝海舟對此書大為讚賞。開成所(江戶幕府開設的洋學研究機構)將其翻刻,最早的日文版是堤殼士志的《萬國公法譯義》和重野安繹《和譯萬國公法》。明治政府設計國家體制時,很大程度上參考了此書。
目錄
- 第一卷 釋公法之義,明其本源,題其大旨
- 第一章 釋義明源
- 第二章 論邦國自治、自主之權
- 第二卷 論諸國自然之權
- 第一章 論其自護、自主之權
- 第二章 論制定律法之權
- 第三章 論諸國平行之權
- 第四章 論各國掌物之權
- 第三卷 論諸國平時往來之權
- 第一章 論通使之權
- 第二章 論商議立約之權
- 第四卷 論交戰條規
- 第一章 論戰始
- 第二章 論敵國交戦之權
- 第三章 論戰時局外之權
- 第四章 論和約章程
參見
- 1880年丁韙良譯公法會通
腳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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