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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民用航空局 (CAAP; 菲律賓語:Pangasiwaan ng Abyasyon Sibil ng Pilipinas)是 菲律宾 的 国家航空管理局 ,负责执行民用航空法规,以确保安全、经济和有效的民航运行。[1] 该机构还通过其航空事故调查委员会调查航空事故。[2] 其前身空运办公室是一个政府控制的政策协调的机构,隶属于 交通运输部 。
1948年6月5日,第224号共和国法令设立了国家机场公司,负责所有国家机场的管理和运营。[3]
菲律宾国会 于1931年11月20日通过的第3909号法令,在商务和通讯部下设立了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航空事宜,特别是执行商业与私人航空的规章制度。经第3996号法令修订,还负责发放飞行员和航天器许可,空中交通规则、时刻表和民航费率的管理以及民航法的执行。[3]
从1932年到1936年,飞行员执照、航空器登记和商业航空记录都没有标准化。只有针对飞机及其所有人的登记,但未登记其适航性、飞行员及机师,和其他细节。[3]
1934年10月,第4033号法案获得通过,要求菲律宾政府提供特许经营权,以经营航空服务和管理外国航空器的运营。[3]
1936年11月12日,菲律宾国会通过了第168号联邦法,即民航法,设立了航空局。1945年3月菲律宾解放后,该局进行了重组,并归入国防部 。其职能之一是颁布民用航空条例。[3]
1947年10月,第94号行政命令将航空局转移到新成立的工商部门,并更名为民航局(CAA)。[3]
1948年6月5日,第224号共和国法令设立了国家机场公司,负责所有国家机场的管理和运营。[3]
1952年6月20日,共和国776号法案,也称为菲律宾民用航空法,重组了民用航空委员会和民用航空局。它定义了两个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包括民航的资金、人员和其他制度。[3]
1975年1月20日,政府指令将有关机场计划、设计、施工、改进、维护和现场采购的职责转交给公共部门负责。与选址,规划设计和资金有关的职责后来被交还给民航局。[3]
1979年7月23日,根据第546号行政命令,民航局更名为空中交通局(BAT),并归入 交通与通讯部 。[4]
1987年4月13日,第125-A号行政命令更名其为航空运输局,由空中运输助理部长领导的航空运输局。[5]
2008年3月4日,2008民航管理局法签署,将航空运输局更换为民航局,这是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具有准司法和准立法权力。 [6]
2008年1月17日, 美国 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将菲律宾的评级从第1类下调至第2类,因为其航空运输办公室未完全满足国际安全标准。随后, 菲律宾航空公司 (PAL) 总裁Jaime Bautista表示将降低2008年的增长目标。[9] 总统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在降级后解雇了代理航空运输办公室主任达尼罗·迪马吉巴,并指定运输和通讯部长Leandro Mendoza担任ATO负责人。此外,美国驻马尼拉大使馆警告菲律宾的美国公民“由于对ATO涉嫌误操作航空业的'严重担忧',不要使用菲律宾航空公司。” Dimagiba指责FAA降级是因为缺乏资金,声称ATO需要10亿菲律宾比索(1美元= 40菲律宾比索),约为25,000,000美元。[10]
自2010年4月1日起,欧盟根据联邦航空局的指导,禁止菲律宾航空公司飞往欧洲。亚洲时报报道,“欧盟大使 Alistair MacDonald 说:'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目前无法执行相关的安全标准,因此决定禁止在菲律宾获得许可的所有航空公司在欧盟空域,直到这些缺陷得到纠正。'”[11]
2010年6月19日,CAAP维护的马尼拉机场重要导航设备失灵。飞机用于往返机场的 甚高频全向信标 由于大雨而停止工作,并且没有可用的更换,必须从另一个机场拆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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