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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係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本院位於台灣花蓮縣,通常又被簡稱為花蓮高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因花蓮高分院行政組織上是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審級下轄之所有地方法院在行政上亦不歸花蓮高分院管轄,全部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理。
花蓮、臺東兩縣地廣人稀,終日治時期及國府接收台灣初期,並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設立,二審上訴案件,花蓮係須遠赴位於台北市之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台東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設立後,則要繞道至臺南市進行訴訟,頗費勞力、時間、費用,因此花、東二縣地方人士遂有設立高等法院分院之議,政府即於1965年暫設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並籌劃創設分院事宜。
1972年7月15日本院正式成立,管轄花蓮及臺東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花蓮、台東二縣,南北狹長,花蓮高分院院址設於花蓮市,台東地區民眾咸感不便,因此1999年1月22日再於台東市設立臺東臨時庭(2013年1月21日更名為臺東庭),辦理臺東地區不服臺東地院裁判而上訴、抗告二審之民、刑事案件,以減輕當地民眾長途跋涉之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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