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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英語: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正式缩写为Fed.R.Civ.P; 俗称FRCP、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管辖在美国(联邦)法院的民事诉讼。在州的法律作为案件中的实体法时,联邦法院必须以各州的法律为实质法律,但联邦法院一般使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作为其程序规则。尽管各州可以针对于州法院制定自己的民事诉讼规则,但大多数州都采用了基于FRCP的规则。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由美国最高法院根据规则授权法颁布,然后美国国会有七个月的时间否决颁布的规则。如果国会没有否决,最高法院颁布的规则就会成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一部分。最高法院对规则的修改通常基于美国司法会议(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联邦司法机构的内部决策机构)的建议。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制定于1938年,取代了联邦平等规则(Federal Equity Rules)和协调法案((Conformity Act(28 USC 724(193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合并了普通法及衡平法案件中适用的程序。 诉讼规则在1948年、1963年、1966年、1970年、1980年、1983年、1987年、1993年、2000年和2006年经历了重大修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包含注释,在其文本后详细说明了自1938年以来每次修订的变化)。 2006年12月生效的修订版对证据开示(discovery)规则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使法院和诉讼当事方能够更轻松地管理电子记录。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新修版自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新修版的目的是使语言更易于理解,并没有对规则做出实质性修改。[1]
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十数条规则进行了修改或删除。大部分的修订关乎诉讼程序中的时间要求及截止日期的计算方法。最重要的修订在规则6。
有35个州根据联邦规则,制定了其自身的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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