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緘默權(英語:right to silence)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其法理基礎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現今已為多數國家的法律所承認。
故意缄默person)拒绝在庭上发言,陪审团先裁定他为“故意缄默”,随后又判决他所涉刑事罪名成立。主审法官表示,这是他40年职业生涯中首例故意缄默判决。“故意缄默”意味着被告故意假装失声,而“神的造访”则并非意味着“神明降临将其击哑。” 在荷兰,被告在任何情况下(例如在法庭审理或警方讯问期间)都享有宪法赋予的緘默權和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米兰达警告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大陸已经在立法上承认了緘默权制度,即所谓的“中国式緘默权”。但是也有些观点[谁?]指出,中国大陸没有建立緘默权制度,因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不等于緘默权。 沉默权 故意缄默 米兰达卡片 米兰达权利 Miranda
不自證己罪原則自證自己罪特權)是指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不得被強迫承認自己犯罪,或為其他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不自證己罪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衍生的權利包括緘默權、拒絕證言權等等。在美国,憲法第五修正案直接保障刑事被告擁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 不自證己罪是美國法發展出的概念,其法理基礎在於對被告的人性尊嚴保障,禁止
被告對等地位,但基於訴訟武器平等原則,國家不得剝奪被告委請律師辩护的权利。刑事程序中的被告受到「无罪推定原则」和「不自證己罪原則」的保護,享有緘默權、聽審權和閱卷權等權利;而檢察官則負有實質的舉證責任,若其無法證明被告確有犯行,法院即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訴訟 原告 当事人 為什麼會有不自證己罪原則?內容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