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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憲法是緬甸聯邦共和國的最高法律,現行憲法是該國第三部憲法[1],獲2008年憲法公投通過[2],它于2011年1月31日生效。[3]
缅甸制宪议会通過1947年憲法,於1948-1962年間使用,直至被吴奈温領導的聯邦革命委員會中止。根據此憲法,國家政府由三個分支組成,即司法,立法和行政。立法部門稱為聯邦議會,是兩院制的立法機構。[4][5]
聯邦革命委員會在1962年3月奪取政權,並中止了1947年憲法。
獲緬甸1973年憲法公投通過,1974年憲法是緬甸第二部憲法。它創造了一個一院制議會被稱為人民議會,成員來自緬甸社會主義綱領黨[6] 。每屆任期為4年[5]。奈溫在此時期內成為總統。
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在1988年9月奪取政權,並中止了1974年憲法。[7][8]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於1993年召開制憲會議,但於1996年暫停,主要因為全國民主聯盟指過程不民主而抵制。[8]制憲會議再次在2004年召開,但沒有民盟的參與。所以,緬甸直到2008年仍然沒有憲法。[8]
2008年4月9日,緬甸軍政府公佈了其提出的憲法,並提出在2008年5月10日的公民投票中付諸表決,作為民主路線圖的一部分,但反對派認為這是繼續在全國進行軍事控制的工具。该宪法于2011年1月31日生效。[3]
根據憲法,缅甸联邦议会是立法部門,屬兩院制議會,由440個席位的人民議會和224個席位的國民大會組成。武裝部隊成員的代表是當然成員,佔國民議會56席、人民議會110席。
緬甸憲法有15章。第4、5、6章是關於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權。緬甸憲法規定,立法機關成員有25%是軍事代表,大部分是前軍官。憲法修改(第12章)需要由立法機構成員的20%支持提出,由議會討論。部分修改要有75%議會成員同意,一些特殊的項目要獲得全國公投75%投票通過,配偶與子女是外國公民的緬甸人不得參選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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