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928年10月8日公佈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明文規定,“立法院為國民政府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大赦案、宣戰案、條約案及其它重要國際事項之職權。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須由國民政府委員任之。立法委員49至99人,“由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任命之”,每屆任期兩年,並不得兼任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事務官。
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還曾專門制定了立法委員的標準:“首重其人在黨內之歷史,以曾為國民黨效忠,在革命過程中未嘗有違背黨義言論行動,而對法律、政治、經濟有相當之學識經驗者”。 [1]可見,立法院成員的產生具有一定標準與程序,較為嚴格。而在標準方面既特別注重政治表現,以保證國民黨對立法院的控制,又注重專業知識,以滿足制定各種新法律的要求。
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決胡漢民為立法院長,隨後,又任命林森為立法院副院長。1928年10月20日,公佈了《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下設法制、外交、財政、經濟四個委員會(後又增設軍事委員會),各委員會委員長由院長指定;立法院內設秘書、統計、編譯三個處。
1928年11月7日,國民政府任命了第一屆立法委員49名。
第一、二屆立法委員規定是49至99人,但實際數均僅達到最低限的49名,寧可有一半的空額,也不輕易將此職作為酬庸,培植私人勢力。政學系的楊永泰曾想謀出任委員,被胡漢民斷然拒絕:“楊某曾反對孫總理及陷害同志,吾焉能用之?”[2]
名單
- 院長:胡漢民(1928年12月5日任)
- 副院長:林森(1928年12月5日任)
- 委員:王用賓、王葆真、王世杰、方覺慧、田桐(1930年7月7日免)、史尚寬、朱和中、吳鐵城、吳尚鷹、呂志伊、宋美齡、邵元沖、周震麟、周覽(1930年10月29日辭免)、林彬、馬寅初、恩克巴圖、孫鏡亞、 莊崧甫、陳肇英、陳長蘅、陶玄、黃昌穀、黃居素、郭泰祺(1930年5月9日免,另有任用)、曹受坤(1929年9月10日辭免)、張鳳九、張志韓、傅秉常、焦易堂、曾傑、趙士北、樓桐蓀、鄧召蔭、劉盥訓、劉克儁、劉景新、劉積學、鄭毓秀、鄭愾辰、蔡瑄 、衛挺生、盧仲琳、盧奕農、繆斌、戴修駿、魏懷、羅鼎、鈕永建、馬超俊(1929年9月10日補)、彭養光(1930年5月9日補)、周緯(1930年8月23日補)、馮兆異(1930年10月29日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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