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海军法案(Naval Act of 1938),即第二次文森法案(Second Vinson Act),是美国于1938年5月17日颁佈的法案,“要求美国海军实力增加20%”。 [1]它代表了美国对日本入侵中国和德国吞并奥地利的反应。 [2]
其他簡稱 | 第二次文森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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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一个确定美国海军的组成,授权建造某些海军舰艇,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 |
俗称 | Navy Construction Act of 1938 |
立法机构 | 第第75屆屆美国国会 |
生效日期 | 1938年5月17日 |
引用文献 | |
公法 | 美國聯邦公法第75–528號 |
法律汇编 | 52 Stat. 401, Chap. 243 |
法典编纂 | |
修订法编 | 美國法典第34卷:海軍 |
修订章节 | 美國法典第34卷 §§ 498, 498a, 498c–k, 749b |
立法历程 | |
该法案由来自喬治亞州的民主党国会议员、众议院海军事务委员会主席卡尔·文森發起。它更新了1934年《文森-特拉梅尔法案》(即是“第一次文森法案”)和1936年海军法案的条款,其中,基于1930年《伦敦海军条约》的规定,“授权在17年内建造第一批美国战列舰”(根据 1934 年法案授权建造六艘战列舰)——BB-55至BB-60)。 [1][3] 1938 年法案特别授权建造 105,000 吨战列舰(首批三艘愛荷華級戰艦是在此授权下建造的)、40,000 吨航空母舰、68,754 吨巡洋舰、38,000 吨驱逐舰和 13,658 吨潜艇(8 艘是在此授权下建造的——SS-204至SS-211),以及各种小型船只。随后是1940年的《两洋海军法案》 。
1938年5月17日法案的摘录
…除了那些在华盛顿、……和在伦敦…签署的条约中所商定和确定的美国海军吨位之外,……獲得授权的美国海军未超齡的船只的组成,特此增加以下吨位;
(a) 主力舰,10万5千吨……条件是,如果总统确定……国防利益有此需要,则可以開始建造每艘吨位超过三万五千吨的船只,在这种情况下,特此授权增加美国海军主力舰的组成……使獲授权的未超齡的总吨位达到66万吨;
(b) 航空母舰,4万吨,獲授权的未超齡的总吨位为17.5万吨;
(c) 巡洋舰,68,754吨,獲授权的未超齡的总吨位为412,521吨;
(d) 驱逐舰,3.8万吨,獲授权的未超齡的总吨位为22.8万吨;
(e) 潜艇,13,658吨,獲授权的未超齡的总吨位为81,956 吨。[4]
參照
参考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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