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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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替代役(研發役)(英語: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Substitute Services)是中華民國兵役制度中替代役的一種,開始於2008年,以內政部役政署為主管機關。用來取代之前中華民國國防部辦理的國防役,目的則由原先國防役為了武力研發強化國家安全為主,研發役取代後除了原先武力研發外,更擴展至民間企業,以國內碩博士高知識份子為國內企業提升競爭力而帶動整體國家經濟。自2015年起實施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合稱為「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英語: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y Services)」。
2017年8月7日行政院核定內政部役政署提出「107至109年替代役類別及員額實施計畫」[1]。
以下為中華民國政府所認定的重點發展產業與研究單位: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具有下列條件,得申請參加研發役甄選:
符合前項甄選資格之役男報名後,必須自行向用人公司應徵,收到錄取通知後才可與公司同步上行政院網站填選志願媒合成功。
此項與一般替代役有極大不同:政府不會幫役男找公司,役男必須靠自己能力。
原則服務期限為3至3.5年(含入營基礎及專業訓練),共可區分三個階段。註:2008年的第1梯起即為3年 (1994年1月1日後出生之役男服役縮短為1.5年)。
時間 | 政府引介 | 用人單位必須繳給政府 | 每月免綜所稅待遇 | 比照 | 政府要的費用 | 政府要的介紹費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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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起 | 碩士研發替代役 | 新臺幣34,100元 | 18,735元 | 義務役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 | TWD15,365 | 45% |
2009年2月起 | 碩士研發替代役 | 新臺幣32,100元 | 19,735元 | 義務役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 | TWD12,365 | 38.52% |
2009年5月起 | 碩士研發替代役 | 新臺幣30,100元 | 19,735元 | 義務役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 | TWD10,455 | 34.73% |
2011年7月起 | 碩士研發替代役 | 新臺幣30,100元 | 20,075元 | 義務役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 | TWD10,025 | 33.31% |
2015年1月起 | 碩士研發替代役 | 新臺幣30,100元 | 23,259元 | 義務役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 | TWD 6,841 | 22.73% |
2015年7月起 | 碩士研發替代役 | 新臺幣33,000元 | 23,259元 | 義務役士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 | TWD 9,741 | 29.52% |
時間 | 政府引介 | 用人單位必須繳給政府 | 每月免綜所稅待遇 | 比照 | 政府要的必要費用 | 政府要的介紹費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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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起 | 博士研發替代役 | 新臺幣39,010元 | 23,645元 | 義務役軍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 | 新臺幣10,455元 | 30.66% |
2009年2月起 | 博士研發替代役 | 新臺幣37,010元 | 24,645元 | 義務役軍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 | 新臺幣12,365元 | 33.41% |
2009年5月起 | 博士研發替代役 | 新臺幣35,010元 | 24,645元 | 義務役軍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 | 新臺幣10,365元 | 29.61% |
2011年7月起 | 博士研發替代役 | 新臺幣35,010元 | 25,130元 | 義務役軍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 | 新臺幣9,880元 | 28.22% |
2015年1月起 | 博士研發替代役 | 新臺幣35,010元 | 28,314元 | 義務役軍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 | 新臺幣6,696元 | 19.13% |
2015年7月起 | 博士研發替代役 | 新臺幣38,000元 | 28,314元 | 義務役軍官薪俸,另支付交通津貼與住宿津貼 | 新臺幣9,686元 | 25.49% |
由於原國防役制度為國防部以行政命令方式實施,且國防役役男身份均為軍官、士官,卻只要接受非常短期的軍訓,即成為後備軍人;被立法院批評缺乏法源。經修法《替代役實施條例》後,停止國防役制度,改為研發替代役,由內政部役政署辦理。
項目 |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國防役) | 研發替代役 |
---|---|---|
主管機關 | 國防部 | 內政部 |
法源 |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僅為行政命令無法源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役期 | 6年(前期) 4年(後期) |
3年(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1年6個月(19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 |
申請條件 | 碩士以上學歷且具預備軍士官資格 | 碩士以上以上學歷 |
服務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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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軍事訓練地點 | 新竹縣關西鎮關西營區 | 臺中市烏日區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 |
軍訓役期折算 | 無 | 比照一般替代役,可折抵第二階段日數 |
服務時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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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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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役自由 | 役男可主動選擇回役 | 需達到法定可轉調條件才得申請轉調 |
回役軍種 | 依原抽之軍種入伍服役 | 經核定轉調之役男,於核定釋出起二個月內未能完成轉調者,廢止研發替代役資格,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 |
回役折抵 | 只能抵扣軍事訓練的3個月 | 除3週可折抵外,第二、三階段累計服役滿1年者,可折抵1/4已服役期 |
出境 | 軍事訓練後,已為後備軍人身分,出境不受限制 (規定要報備,但未報備實際上仍可出境) |
役期內出國均需主管機關核准。 第三階段始准許以旅遊名義出境,每年一次為限,且每次不得超過八日。 出境總日數不可超過役期之1/2 |
由於第二階段役男收入僅在20,075元~25,130之間,此金額難以在台北市等地區租屋生活,相當程度減少役男服務意願。[來源請求]有些企業願意以獎金或其他方式「補滿」差額。
但此補滿卻充滿各種陷阱。如有些企業的補滿指的是役男第二階段實領薪資等同第三階段;也有企業的補滿是指公司實際支付等同第三階段的薪資,扣除繳付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基金後剩餘的部分支付給役男(即役男實領金額會較第三階段少約 30,100 - 19,735 = 10,365 元;2009年11月)。此文字陷阱常令人誤會,目前已有部份科技公司採取此類型補滿方式。
又,由於「補滿」遊走法令模糊空間,經常無正式書面約定,對役男並無保障。而用人單位(研究單位、公司)每個月必須支出研究發展費給內政部,部份公司會將這研究發展費從役男補滿之薪水扣除支付給內政部,而非公司自行支出,因此役男面試時應自行詳細詢問與確認補滿方式,免得事後若有所爭議,後果也只能自行負擔。如發生上述狀況,由於無正式書面約定,因此向用人單位(研究單位、公司)反應也難以補償,建議役男面試時錄音存證,以確保自身權利。此外部分企業會因不景氣等各種理由減少或不發放先前約定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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