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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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現在為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1994年前舊稱省轄市,地位與縣同級,省虛級化後直接由中央政府內政部管轄,並且修法更名為「市」。[1]
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在大陸地區所設置的省轄市,當時的設立標準為2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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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省辖市 |
1949年 | 55 |
1952年 | 82 |
1953年 | 116 |
1954年 | 141 |
1961年 | 58 |
1963年 | 76 |
1974年 | 78 |
1976年 | 88 |
1977年 | 97 |
1978年 | 97 |
1979年 | 103 |
1980年 | 102 |
1981年 | 107 |
1982年 | 109 |
宪法仅有“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概定,没有“省辖市”提法。从区划意义上,省辖市是指直接接受省级政府管辖,区划层次上与“地区”相同的“市”,旨在区别地区(盟)管辖的“市”(地区管辖的市称为“地管市”)。1983年开始,区划部门口径上,对“省辖市”全部改称“地级市”,但作为与地区同一层次的“市”,对同一对象,同时出现“地级市”与“省辖市”称谓。因1983年开始出现“地区”改“市”(简称“地改市”,即区划范围没有改变,只是局部小的区划调整,实际上仅称谓改变而已)、“地市合并”,实际出现了市管市(即地级市管辖县级市),与之对应对原地管市改称“县级市”。现实称谓上,“地级市”即“省辖市”,“省辖市”亦即“地级市”,二者意义相同。
1983年以前,省辖市即指明确由省直接管辖的市,不同于“地辖市”(地区管辖的县级市,如白城地区的白城市、晋江地区的泉州市)。省辖市可以分为实际由省管理,层次上与地区相同的市;以及由地区代管的省辖市。前者为省会、设区(市辖区)的市等大型城市,一般会管辖多个县,如七十年代长春市管辖5区5县。后者一般不设区,但工矿业发达,例如邵阳市、安庆市、抚州市、新余市、万县市等等。
1983年开始,地区这一层次的区划广泛推行“地改市”、“地市合并建市”与“撤地建市”,地级区划改革之后,在区划层次上的“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被称为“地区”(盟)的大量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地级市”,由于工业化与城市化水平比较低,除沿海发达地区以外,内地绝大部分地级市辖域仅具备原有地区区划概念而已,非真正意义的城市。与此同时,在县级区划层次上,出现“县改市”,即区划范围没有改变,由县改称为市。同时为应对“地改市”、“地市合并建市”与“撤地建市”涌现的“地级市”建制,地级市局部范围内设立市辖区的需要,很多县级市、县改为市辖区建制。
原来的地区(或盟)所辖区划单位有县、市(不设区的市),其中所管辖的“市”被称为“地管市”(或“盟管市”),上一层次区划名称由原来的地区改为市建制后,“地管市”(或“盟管市”)称为“市管市”,至此,不论是地区管辖的市,还是地级市管辖的市,甚或省、自治区直接管辖的不设区的市,均改称为“县级市”。
“省辖市”和现行“地级市”(1983年至今)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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