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夷善後事宜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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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夷善後事宜條議》(或稱《張汝霖制夷十二條》),是指清政府為澳門的外國人而制定的一部法例,內容共十二款,於1749年(清乾隆十四年)頒布。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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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要制定《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事件,發生於1748年。當時有葡萄牙士兵在大炮台拘捕了華人李廷富和簡亞二,最後將他們毒打致死。但當時的葡萄牙派駐澳門總督梅內澤斯卻堅拒不肯交出兇徒,待經多番交涉事件才得以了結。其後香山知縣暴煜與澳門海防軍民同知張汝霖便在《管理澳夷章程》[需要解释]的基礎上增訂,擬定了《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經過兩廣總督策楞與新任澳門總督美露(João Manuel de Melo)贊同核准後,《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葡文石碑竪立於澳門議事會的所在地議事亭,中文石碑則立於望廈村的香山縣丞衙署。直到1849年3月13日,第79任澳門總督亞馬留派兵搗毀清朝海關和香山縣丞衙署,並將竪立在議事亭的《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石碑拆毀。
內容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一些内容是過往從沒有正式以法律形式確立與界定的。而石碑上的法律條文,全收錄在史籍檔案。至於葡文碑石的內容,基本上是按中文石碑翻譯,但條款卻有所不同。明顯地,葡文石碑的翻譯曾被葡萄牙人修改或刪掉,故其內容文字被明顯簡化和修改。
影響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頒布重申了《管理澳夷章程》,增添的條文進一步具體完善了對在澳外國人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澳夷善後事宜條議》重申了清政府在澳門的行政司法權,籍此加強了清政府對澳門的全面管治,約束了在澳居住的外國人。其後發生在澳外國人與華人之糾紛便有據所依,可以依法辦理。
參看
參考來源
- 法律史学术网法史文库:澳门明清法律史料之构成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中国政府对澳门的管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鸦片战争后中葡澳门交涉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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