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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方裁判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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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裁判所 (日本)
地方裁判所
(日语:
地方裁判所
/ちほうさいばんしょ Chihō saibansho */?)亦縮寫為地裁,日本的
地方
法院,通常做為司法案件第一審法院。
地方裁判所
原則上為進行第一審訴訟的法院,然而對於由簡易
裁判
所
(日语:簡易
裁判
所
)上訴的民事訴訟而言為第二審法院,此外
地方裁判所
東京地方裁判所
东京
地方裁判所
(日语:東京
地方裁判所
/とうきょうちほうさいばんしょ Tōkyō chihō saibansho */?;有时略称东京地裁)又稱東京
地方
法院,是日本的
地方裁判所
之一,位於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一丁目1番4號。 1871年——設置「東京
裁判
所
」。 1947年——根據《
裁判
所
法》,東京
裁判
所
改稱「東京地方裁判所」。
札幌地方裁判所
札幌
地方裁判所
(日语:札幌
地方裁判所
/さっぽろちほうさいばんしょ Sapporo chihō saibansho */?),略稱札幌地裁,為位於北海道札幌市的日本
地方裁判所
,設有岩見澤、瀧川、室蘭、苫小牧、小樽、浦河、岩内等七個支部。當中除札幌本廳與札幌高等
裁判
所
日本裁判所
裁判
所
组成。最高
裁判
所
由最高
裁判
所
长官(1名)与最高
裁判
所
判事(14名)等15名法官(
裁判
官)构成(5条)。下级
裁判
所
包括高等
裁判
所
(简称“高裁”)、
地方裁判所
(简称“地裁”)、家庭
裁判
所
(简称“家裁”)、简易
裁判
所
(简称“简裁”)。下级
裁判
所
的法官中,高等
裁判
所
的首要
裁判
官为高等
裁判
所
裁判所 (地方行政機關)
地方
行政機關
裁判
所
是日本19世紀明治維新期間,在1868年王政復古後成立的明治新政府,針對不屬於各藩的直轄地
所
設立的
地方
行政機關。 由於廢除江戶幕府後,原屬江戶幕府直屬的領地成為無領主的狀態,
裁判
所
主要是繼承江戶幕府
所
設立的奉行
所
及郡代(日语:郡代)支配
所
的功能,各
裁判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