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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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崙法典》(法語:Code Napoléon),是法国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崙法典》[1][2][3],但1870年以後,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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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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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实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權 · 限制物权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用益物权 · 役權- 地上權 |
-擔保物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侵權- |
實定法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法典的制定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马尔维尔、普雷阿默纳及波塔利斯四位法学家起草,拿破仑本人亦有亲自参与讨论和审议。於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后人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
法典的体系与原则
法国民法典採用“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三编的名称分别为:
- 人法
- 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
- 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 一切事務依循法律;
- 民事主體平等;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契约自由;
- 過失责任。
法典的特色
该法典基于個人主义和自由平等的思想,為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之絕對性、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三项原则。但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受判例和学说大幅修正,並予以部分改正及制定相應之特别法。
影响
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颁布之《德国民法典》是歐陸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的《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很多歐陸法系国家的民法立法影響鉅大。
参考文献
參見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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