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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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法語:Code Napoléon),是法国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1][2][3],但1870年以後,人們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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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实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權 · 限制物权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用益物权 · 役權- 地上權 |
-擔保物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侵權- |
實定法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马尔维尔、普雷阿默纳及波塔利斯四位法学家起草,拿破仑也亲自参与了讨论和审议的工作,贡献了他在法律方面的智慧。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后人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3编的名称分别为:
该法典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的绝对化、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等三项原则。但是,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学说加以大幅的修正,也进行过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别法的制定。
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颁布《德国民法典》是歐陸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很多歐陸法系国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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