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10年(1921年)4月1日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號,正式名稱為《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日语: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たいわんにしこうすへきほうれいにかんするほうりつ),簡稱為《法三號》,大正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使日本本土的法律適用於台灣,將法律之全部或部分要施行於台灣者以敕令定之,台灣總督所制定之律令則只具有補充的地位,只有在台灣有需要,而本土沒有這種法律,或台灣的特殊情況,本土的法律不適合施行於台灣的情形下,才採用制定律令的辦法。至此,總督的立法權被削弱,本法則一直施行到日本戰敗為止。
原文 | 中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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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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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文件: 《大日本帝國憲法》、《三一法》 (大日本帝國政府、臺灣總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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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憲法性文件 1922年(大正11年)1月1日-1945年(昭和20年)10月25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臺灣總督府) |
後繼文件: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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