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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印度尼西亞國(印尼語:Negara Indonesia Timur,范歐普豪伊森拼音系統:Negara Indonesia Timoer)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後由荷兰在荷屬東印度東部建立的政治實體。東印度尼西亞成立於1946年,1949年印度尼西亚独立革命結束後成為印度尼西亞聯邦共和國的一員,並於1950年隨著聯邦共和國結束而解散。東印度尼西亞的版圖在婆羅洲以東的所有島嶼,包含西里伯斯島和摩鹿加群島及其近海島嶼,以及爪哇島的所有群島,包括巴厘島和小巽他群島。
荷屬東印度東部諸島在行政管理上經過多次變動,後於1938年併入荷蘭統治者建立的大東省。[1]四年之後,日本佔領荷屬東印度,並將這一地區置於日本帝國海軍的控制之下。[2] 隨著1945年8月的日本投降及印度尼西亞宣布獨立,印尼共和主義者開始為免受荷蘭殖民統治,而發起印度尼西亚独立革命。但是,荷蘭官員在澳大利亞軍隊的協助下,重新返回此前由日本帝國海軍控制的地區,並阻止共和主義者建立政府。[3]
1946年7月16日至25日期間,荷蘭在蘇拉威西馬利諾召開會議,嘗試為印度尼西亞提出成立聯邦的解決方案。馬利諾會議制定計劃在婆羅洲和東印尼(當時稱為大東省)建邦[4],荷蘭同時擁有該邦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控制權。[5] 同年較後時期,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於11月15日通過《林牙椰蒂協定》,同意印度尼西亞成立聯邦的原則。[6][7] 較後於12月18日至24日舉行的登巴薩會議,制定成立「大東邦」(Negara Timoer Besar)的具體情況。[8][9][10] 該邦於12月24日成立,隨後於27日定名為東印度尼西亞邦。[2]
1949年12月27日,印度尼西亞聯邦共和國成立,東印度尼西亞成為新聯邦的成員。荷蘭在印度尼西亞的大部分地區,強制在群島上執行非法政權,使得許多聯邦成員開始選擇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合併。[11] 然而,東印尼的許多非爪哇人和基督徒反對朝向統一國家邁進。[11] 自1948年開始,東印尼官方已經必須處理米納哈薩「第十二省」分離運動的問題。
1950年5月,東印度尼西亞末期內閣成立,主要在討論解散及加入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從而在很大程度上使擁有大多數基督教徒的摩鹿加群岛公開叛亂,並宣布成立獨立的南马鲁古共和国。[11] 1950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亞聯邦共和國解散;同年11月,摩鹿加群岛的叛亂被鎮壓。[11]
1946年12月18日至24日,登巴薩會議批准《東印度尼西亞編制規章》(Peratoeran Pembentoekan Negara Indonesia Timoer),對《1927年荷蘭殖民法》制訂補充條例,建立新邦臨時政府的架構,直到憲法正式獲得通過為止。1949年3月1日,憲法草案在立法機關通過,但從未獲得生效,1946年制訂的規章持續執行,直到國家解體為止。[12][13] 東印度尼西亞邦的總統有權任命內閣和立法機關,部份權力在加入印度尼西亞聯邦共和國後,仍然得以保留。[14]
巴厘裔貴族佐科爾逹·格德·拉卡·蘇卡瓦蒂在建邦的登巴薩會議當選總統,並擔任總統職位至國家解散為止(1946年12月24日-1950年8月17日)。[15][16]
東印度尼西亞邦臨時代表機構(Dewan Perwakilan Sementara Negara Indonesia Timoer)由最初登巴薩會議的70名參與者組成,於1947年4月22日在荷蘭東印度副總督許貝特斯出席的情況下,召開首屆會議。1949年5月選舉後,成立臨時參議院。[17][18]
東印度尼西亞擁有總統任命的議會內閣,但荷屬東印度方面仍擁有許多實權。[19]
日期 | 總理 |
---|---|
1947年1月13日-1947年6月2日 | Nadjamoedin Daeng Malewa(第一次内阁) |
1947年6月2日-1947年10月11日 | Nadjamoedin Daeng Malewa(第二次内阁) |
1947年10月11日-1947年12月15日 | Warouw(内阁) |
1947年12月15日-1949年1月12日 | Ide Anak Agung Gde Agung(第一次内阁) |
1949年1月12日-1949年12月27日 | Ide Anak Agung Gde Agung(第二次内阁) |
1949年12月27日-1950年3月14日 | J.E. Tatengkeng(内阁) |
1950年3月14日-1950年5月10日 | D. P. Diapari(内阁) |
1950年5月10日-1950年8月17日 | J. Poetoehena(内阁) |
東印度尼西亞邦繼承荷蘭的行政架構,行政區劃為5個省(residentie),再分為若干縣(afdeling)和副縣(onderafdeling)。[20] 全部總共有13個自治區域,所有區域都列在《東印度尼西亞編制規章》第14節,分別是南西里伯斯、米納哈薩、桑義赫和塔勞、北西里伯斯、中西里伯斯、巴厘、龍目、松巴哇、弗洛勒斯、松巴、帝汶及其周圍島嶼、南摩鹿加和北摩鹿加。[21]
東印度尼西亞邦超過75%的區域為自治地方,總共有115個由世襲罗阇(swapraja)管制的自治地方政府。這些自治地方領袖通過短期聲明(korte verklaring)或長期合同(lange kontrakten)的交易方式,以地方政務的行政權力,換取荷屬東印度政府對其特殊地位的承認,罗阇在地方的統治權力可以從一代傳給下一代。[22]
1938年的《自治區域規章》賦予罗阇在法律上的自治權,但事實上大多數的罗阇,其實都是被荷蘭行政官控制的傀儡。[22] 東印度尼西亞邦試圖削弱這些罗阇的統治權,但《東印度尼西亞編制規章》的規定,使得政府必須承認他們的特殊地位。[23]
其餘不屬於合約交易的區域,為政府直接管轄的控制區(rechtstreeks bestuurd gebied)。[24] 直接控制區包括米納哈薩、南摩鹿加、哥倫打洛、望加锡、班塔恩和龍目。[24]
以下是東印度尼西亞的省份及其自治區。[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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