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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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林(1844年—?年),字星園[1],浙江省會稽縣人[2][3],清朝官员。
監生,同治二年捐縣丞分四川,三年投效貴州鎮寧州軍營隨同剿匪,五年奉著候補缺後以知縣用,八年三月奉委赴黔坐探軍情,克復平越州城在事出力,九年奉上諭著免補縣丞以知縣仍留四川歸候補班補用,光緒元年,奉上諭著候補缺後以直隸州知州盡先補用,光緒二年(1876年),署四川鄰水縣知縣[2],鄰水教案時,其保護被教民禍害之百姓,最後被清廷罰銀七千兩[4]。其後曾署資陽縣知縣;二十三年七月署中江縣知縣[5];光緒二十八年三月補任平武縣知縣[3][6]。三十年丁憂回籍[7]。曾署安縣知縣。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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