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內閣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53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3条)) 要求參議院召開緊急集會(日语:参議院の緊急集会)(憲法54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4条)2項)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憲法79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79条)1項、80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80条)1項) 預備費的支出(憲法87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87条))
日本国政府(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30) (中文(简体)). 第四条 1.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日本国憲法. 眾議院. [2023-09-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27) (日语). 第六十五条 行政権は、内閣に属する。 日本国憲法. 眾議院. [2023-09-22]
日本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第1章.日本人民共和国(第1条~第5条) 第2章.人民的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6条~第41条) 第3章.国会(第42条~第65条) 第4章.政府(第66条~第70条) 第5章.国家財政(第71条~第75条) 第6章.地方制度(第76条~第80条) 第7章.司法(第81条~第90条) 第8章.公務員(第91条~第96条) 第9章.憲法修正(第97条~第100条)
内阁官房长官Secretary),簡稱官房長官,為日本国政府根据内閣法(日语:内阁法)設置內閣官房的最高首長,相當於日本內閣秘書長和发言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稱為内閣書記官長(日语:内閣書記官長)。 若是不設副總理的情况下,官房長官是日本内閣中僅次於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的職位,此時通常是在總理大臣臨時代理人選中序列第
日本內閣列表这里是日本历代内阁一览表。 《大日本帝國憲法》於1890年11月29日第1次山縣內閣的時候實施。 《日本國憲法》於1947年5月3日第1次吉田內閣的時候實施。 1932年5月16日至5月26日,大藏大臣高桥是清临时兼任内阁总理大臣。 1936年2月26日至2月28日,内务大臣后藤文夫临时兼任内阁总理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