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9条〔日本國憲󠄁法第9條〕/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だい9じょう Nihonkoku Kenpōdaikyūjō */?)是《日本国憲法》的一個條款,規定战争不是日本解決國家爭端的合法手段。日本國憲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7年5月3日生效。在其文本中,该国正式放弃
日本內閣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53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3条)) 要求參議院召開緊急集會(日语:参議院の緊急集会)(憲法54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4条)2項)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憲法79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79条)1項、80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80条)1項) 預備費的支出(憲法87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87条))
日本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第1章.日本人民共和国(第1条~第5条) 第2章.人民的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6条~第41条) 第3章.国会(第42条~第65条) 第4章.政府(第66条~第70条) 第5章.国家財政(第71条~第75条) 第6章.地方制度(第76条~第80条) 第7章.司法(第81条~第90条) 第8章.公務員(第91条~第96条) 第9章.憲法修正(第97条~第100条)
國會 (日本)民主黨、公明黨、日本共產黨、日本維新會、國民民主黨等,而最大黨為自由民主黨。 日本國憲法中,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被定位為“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憲法第41條)。另外,也有作為“國民代表機關”的性質(憲法第43條第1項)。 舉行國會議事的國會議事堂所在地是東京都千代田區永田町1丁目7番1號。
日本裁判所对裁判所进行运作管理的行政权力称为司法行政权。根据日本国宪法,包括制定最高裁判所规则在内的大多数司法行政权,都属于最高裁判所及各级裁判所(宪法77条1项、80条、78条后段。裁判所法64条、83条1项。)。司法行政事务原则上根据裁判官会议的决议执行。 作为对司法行政的监督,最高裁判所为最高监督权者(裁判所法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