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日本國憲法》是日本現行憲法,通稱為《戰後憲法》、《昭和憲法》、《和平憲法》,於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該憲法是日本政府在二戰戰敗投降之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所制定的,以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其中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在該憲法
日本內閣制定政令(憲法73條6號) 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免刑、復權(憲法73條7號) 建議和批准天皇的國事行為(日语:国事行為)(憲法3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3条)、憲法7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7条)) - 內閣負擔責任 提名最高裁判所長官(憲法6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6条)2項) 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53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3条))
大日本帝國憲法《大日本帝國憲法》(日语:大日本帝国憲法〔大日本帝󠄁國憲󠄁法〕/だいにっぽんていこくけんぽう dai nippon teikoku kenpō */?)是日本首部憲法,公布於明治22年(1889年)2月11日,並於明治23年(1890年)11月29日施行,至二戰後的1947年被現行的《日本国宪法
日本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第1章.日本人民共和国(第1条~第5条) 第2章.人民的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6条~第41条) 第3章.国会(第42条~第65条) 第4章.政府(第66条~第70条) 第5章.国家財政(第71条~第75条) 第6章.地方制度(第76条~第80条) 第7章.司法(第81条~第90条) 第8章.公務員(第91条~第96条) 第9章.憲法修正(第97条~第100条)
國會 (日本)民主黨、公明黨、日本共產黨、日本維新會、國民民主黨等,而最大黨為自由民主黨。 日本國憲法中,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被定位為“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憲法第41條)。另外,也有作為“國民代表機關”的性質(憲法第43條第1項)。 舉行國會議事的國會議事堂所在地是東京都千代田區永田町1丁目7番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