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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憲法第7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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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第十九条
日本国
宪法
第
19
条
,是
日本国
宪法
日本国
宪法
第
3章的条文,内容涉及思想及良心自由。该
条
是有关精神自由的
第
20
条
、
第
21
条
、
第
23
条
的概括性规定。 原文: 思想及󠄁び良心の自由は、これを侵󠄁してはならない。 译文: 思想及良心的自由,应被理解为表现自由等各种精神自由权的前提。其内容是个人内心世界的自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
日本國
憲法
第
九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9
条
〔
日本國
憲󠄁法
第
9
條
〕/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だい9じょう Nihonkoku Kenpōdaikyūjō */?)是《
日本国
憲法
》的一個條款,規定战争不是日本解決國家爭端的合法手段。
日本國
憲法
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7年5月3日生效。在其文本中,该国正式放弃
日本国宪法
《
日本國
憲法
》是日本現行
憲法
,通稱為《戰後
憲法
》、《昭和
憲法
》、《和平
憲法
》,於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該
憲法
是日本政府在二戰戰敗投降之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所制定的,以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國
憲法
》,其中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在該
憲法
日本內閣
制定政令(
憲法
73
條
6號) 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免刑、復權(
憲法
73
條
7
號) 建議和批准天皇的國事行為(日语:国事行為)(
憲法
3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3
条
)、
憲法
7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7
条
)) - 內閣負擔責任 提名最高裁判所長官(
憲法
6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6
条
)2項) 提出國會臨時會(
憲法
53
條
(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3条))
大日本帝國憲法
《大日本帝國
憲法
》(日语:大日本帝国
憲法
〔大日本帝󠄁國憲󠄁法〕/だいにっぽんていこくけんぽう dai nippon teikoku kenpō */?)是日本首部
憲法
,公布於明治22年(1889年)2月11日,並於明治23年(1890年)11月29日施行,至二戰後的1947年被現行的《
日本国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