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內閣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53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3条)) 要求參議院召開緊急集會(日语:参議院の緊急集会)(憲法54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4条)2項)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憲法79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79条)1項、80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80条)1項) 預備費的支出(憲法87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87条))
眾議院解散根據《日本國憲法》,眾議院解散的發動權在內閣;在程序上,需由天皇根據內閣的助言和承認頒布詔書來執行,是天皇行使的國事行為(日语:国事行為)之一(憲法第7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7条)第3項)。 與其他內閣制國家相同,發動解散眾議院有兩大原因: 被動:依據憲法第69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69条
國務大臣 (日本)廣義的「國務大臣」可見於日本國憲法第63條(國務大臣出席議院的權利義務)與日本國憲法第66條第1項及第2項(內閣組織)等處。條文以「內閣總理大臣等國務大臣」表現,此時的「國務大臣」是將內閣總理大臣視為國務大臣之一。 狹義的「國務大臣」可見於日本國憲法第68條第1項與第2項(國務大臣的任命與罷免)等。例如日本國憲法第68條
內閣總理大臣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議員在參眾兩院議員中提名人選,並召開聯席會議以進行表決,再由天皇進行形式上的任命。該聯席會議的正式名稱為「內閣總理大臣指名選舉」,通稱為「首班指名」。為了避免戰前軍政府的狀況重演,根据《日本国宪法》第66条第2项,內閣總理大臣必須由文民(非武裝人員)擔任;但法條
日本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第1章.日本人民共和国(第1条~第5条) 第2章.人民的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6条~第41条) 第3章.国会(第42条~第65条) 第4章.政府(第66条~第70条) 第5章.国家財政(第71条~第75条) 第6章.地方制度(第76条~第80条) 第7章.司法(第81条~第90条) 第8章.公務員(第91条~第96条) 第9章.憲法修正(第97条~第1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