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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的一个原则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日惹原則》全稱為《關於將國際人權法應用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事務的日惹原則》(Yogyakarta Principl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 Relation to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是與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有關的一套國際人權法原則,旨在將現有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人權義務應用在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相關事務上,訂定出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人權準則,共計29項原則,於2006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城市日惹舉行專家會議,2007年3月在日內瓦對外發表。
《日惹原則》於2017年9月在瑞士日內瓦舉行專家會議加以增補,11月對外發表,稱為《日惹原則十週年》(日惹原則 +10),全稱為《將國際人權法應用於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和性徵相關事務的附加原則和國家義務以補充日惹原則》(Additional Principles and State Obliga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 Relation to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Gender Expression and Sex Characteristics to Complement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源於過去十年來,國際人權法領域有了重要發展,對個人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而遭受侵害的情況有更多瞭解,也認識到性別表達和性徵的獨特性和交織性。《日惹原則十週年》補充了9項原則,連同之前的原則共計38項原則,並就其中12項原則補充111項國家應有的義務。
《日惹原則》不是國際人權公約,也非聯合國大會或人權理事會的決議,而是一群專家共同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解釋與適用方針的指導性文件。由於《日惹原則》被不少聯合國文件和法院判決(如巴西、印度、尼泊爾等)引用,逐漸產生權威性的解釋效力。
2006年11月6日到9日,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和國際人權服務社(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在日惹加查馬達大學召開會議,邀請一批專家,其背景包括法官、學者、前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條約機構成員、非政府組織,以及其他人員,共同通過了關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國際人權法原則[1][2]。
愛爾蘭人權專家麥可·奧弗拉赫蒂(Michael O'Flaherty)是報告員,負責草擬並發展在會議之後通過的《日惹原則》[3]。維特·蒙丹蓬(Vitit Muntarbhorn)和索妮亞·科瑞亞(Sonia Corrêa)共同擔任主席[4]。最後定案的文件「包含由專家們一致通過的29條原則,以及對政府、區域性的政府間組織、公民社會和聯合國本身的建議」[5]。
這些原則以會議舉辦地日惹為名,並以聯合國的六種工作語言發布。《日惹原則》並非國家所簽訂的人權條約,因此在國際人權法中不具有直接的約束效力。不過,《日惹原則》的目的,是作為解釋現有人權條約的輔助工具,其立場是主張既有的國際人權公約本身就已涵蓋對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的保護,這些原則只是加以清楚地解釋[6][1]。
完成的《日惹原則》於2007年3月26日在日內瓦的公開活動中作為LGBT的人權憲章發表[7],該活動刻意選擇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會議同時舉行。大使、其他國家代表、前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條約機構成員、參與制定的專家和非政府組織代表們,出席了此次發表會。通過召開理事會的會外活動(Side Events,或譯為周邊活動)小組會議,鼓勵立即在人權理事會上討論這些原則[2]。
2007年10月27日,麥可·奧弗拉赫蒂在國際LGBTI聯合會歐洲分會(ILGA Europe)的大會上發表演講;他表示「每一項人權都屬於我們每個人。我們擁有人權是因為我們存在,不是因為我們是同性戀或異性戀,也不論我們的性別認同為何。然而,在許多情況下,這些人權並未受到尊重或實現,而《日惹原則》的目的就是糾正這種狀況。」[3]
2007年11月7日,在聯合國紐約總部舉辦的一個會外活動(Side Events)小組會議,介紹了《日惹原則》,由支持LGBT人權的非政府組織加以規劃,與巴西、阿根廷和烏拉圭政府共同主辦,並與聯合國大會的社會、人道主義、和文化委員會(第三委員會)會議同時舉行,有大約20個國家的外交代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非政府組織等人員參與[2][8]。
日惹原則發表後,雖然得到某些國家的歡迎,並在一些聯合國機構的文件中得到引用,但將日惹原則用於聯合國的報告中也遭到某些國家的反對[2][9][10]。
日惹原則發表十年後,國際人權服務社和國際ARC(ARC International),與人權專家及公民社會中的利益關係方會談,由8名人士組成起草委員會,負責草擬《日惹原則十週年》。委員會對外公開徵求意見,擬定了草案,並於2017年9月18日至20日在日內瓦舉行的專家會議中加以討論。《日惹原則十週年》在2017年11月27日發布。《日惹原則十週年》「補充了原來的29項日惹原則,並制定了9項附加原則,涵蓋資通訊技術、貧窮和文化多樣性等一系列的權利。還有111項附加國家義務,是在過去十年中針對最初的29項原則而產生的,包括酷刑、庇護、隱私和健康以及保護人權維護者等領域。」[11][12][13]。
日惹原則的概要如下[14]:
《日惹原則十週年》制定了9項附加原則,涵蓋了[12][15]:
另外還有111項附加國家義務,是在過去十年中針對最初的29項原則而產生的,涉及了酷刑、庇護、隱私和健康以及保護人權維護者等12項原則,並在最後向國家人權機構和體育組織提出了進一步的建議[12]。
總體來說,《日惹原則十週年》是在過去十年案例的基礎上加以發展,承認了交織性在原則應用的重要性,並特別加強了與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和性徵有關的權利[16]。
“日惹原則”只簡短涉及到双性人。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在“關於性取向,性別認同和性別特徵方面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手冊”[17]中指出,“這些原則並未恰當地或足夠地應用双性人方面的國際人權法,並沒有明確區別出性徵。”[17]
這些問題在《日惹原則十週年》的更新中得到解決。人權觀察的波里斯·迪特里赫(Boris Dittrich)評論說,這項新的更新「保護雙性人兒童免受非自願變動其性徵的侵害」。[18]
通過日惹原則的其中一位人權學者,同時也是英國倫敦國王學院的人權法教授羅伯特·溫特穆特(Robert Wintemute),在2021年接受訪談時,表示在討論該原則的會議上沒有考慮到有關跨性別的原則對女性權利的影響。[19]羅伯特·溫特穆特同時也是LGB聯盟的律師,該英國團體主張許多跨性別議題威脅生理性別的權利,有些人認為該團體是反跨組織。[20]
密西根法學院的法學博士David Brown在2010年發表的論文中,表示日惹原則試圖反映了國際人權法在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事務上的變化。不過該文也主張,日惹原則並非如其所聲稱的那樣,僅僅只是在將既有的人權法加以重述,而是推進其過程的一部分。儘管其制定者確實致力於重申既有的國際人權法義務,他們也同樣致力於將人權法中,對被歧視的受害者有幫助但在當時尚未達到具約束力地位的發展中元素,加以成文法化。該文主張,日惹原則犧牲了法律的精確性並過度主張,但也因此激發了真實生活改變的進展;其缺點則是,法官和政策制定者不願意直接引用,以免陷入接受其中一些過度進展的要求。該文認為整體來說,日惹原則在促進性傾向和性別認同領域的國際軟法以及一些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發展上,有成功的貢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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