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
地理學或社會學定義的語言變種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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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英語:Dialect),為某種語言的變體。然而,在對「語言」和「方言」定義時,無論採用社會語言學者「相互理解性」的判別標準,或是歷史語言學者「歷史發展關係」的判別標準,都無可避免會碰到準則上相當程度的恣意和困難。故多數人同意,實際上,判別語言和方言的標準往往有政治性,如果某種語言完成标准化(特別是指書面標準化)的程序,我們通常將其稱之為「語言」;如果某種語言並未完成此程序,則通常將其稱為「方言」(本質上是謂「非標準化方言」)。方言之語音則為「方音」。通常情况下,方言来自传授者的学习偏差,且带去某地造成。
此條目內容疑欠准确,有待查證。 (2015年10月3日) |
據金受申《北京话语汇》,「土語就是知識分子根本不懂,或懂一點也不肯說、說不出口的社會流行語言」。[1]
許多語言學者認為,所謂「方言」和「語言」的區別有其任意,雖然語言學者曾提出各種判斷標準,但是,這些判準卻常常會產生不一致的結論。而在實際操作中,個別語言之所以稱為「方言」,通常是由於以下的原因:
以下,對語言學者幾種常用「方言與語言比較」的判別方式討論,進而指出這些判準在實際應用上的困難。
有時,對於語言和方言的界定,已不僅是語言學層面上的問題了。例如,汉语更类似于罗曼语族,中国官话之间基本属于不同方言,大致上能互相理解,官话以外的则不能互相理解。然而,在中国大陆,以及国民党戒严时期的台湾、1980年代的新加坡,都有为了推广标准汉语,而将此類语言一律称为“汉语方言”的做法。
對語言人類學的學者而言,方言是指「某個口語社群所使用之某種特定形式的語言」。亦即,相對於「方言」,「語言」是抽象概念。所有的人在口頭上所使用的都是某種「方言」,而不是「語言」。
實則在現代某些社會中,人們會人為制定所謂的「民族共同語」或「官方语言」。然而,這些「民族共同語」或「官方語言」也是以某種方言為基礎而產生的,本質上亦為方言。以中國「普通话」為例,語言學者周振鶴和游汝杰即表示:「且不管大多數人所說的普通話都是帶有方言特徵的,就是標準的普通話也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的。北京话和北方話當然也是方言」。
多數的語言學者會試著依尋社會語言學的定義,將「相互理解性」視為判斷「方言」或「語言」時最重要的判準。簡而言之,若一個人會使用甲語言,在毋庸另外教導的情況下,他也可以了解乙語言的話,那麼,這個乙語言就可以被視為是甲語言的方言,或者甲語言可以獲認為乙語言的方言。尚有別種可能,就是甲語言和乙語言都被視為是另一語言丙的方言,而丙語言則被稱之為「語言」。相反地,如果使用甲語言的人無法了解乙語言的話,那麼,甲語言和乙語言就是不同的「語言」,而不是「方言」。
「相互理解性」概念的第一個難題在於「語言差異的連續性」。比如說,甲語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語言,乙語言的使用者了解丙語言,丙語言的使用者了解丁語言。然而,甲語言的使用者卻不了解丙語言,而乙語言的使用者也不了解丁語言。也就是說,不同「語言」之間的差異性是連續體,並不存在一條明晰而可以一刀兩斷的界線。
此外,如果是甲語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語言,而乙語言的使用者卻不了解甲語言的話,则很难界定這兩個語言的關係視為是「方言和語言」,或是不同「語言」。
「相互理解性」是難以定義的概念。只能理解书面语或口语的「半溝通」未必是為理解。
以使用芬兰语的人來講,由於瑞典語是芬蘭公立學校所教導的科目,所有的芬蘭人基本上都懂瑞典語,他們便也可以讀懂一些丹麥語。然而,他們卻在口頭上完全無法理解丹麥語。以芬蘭人的標準來看,難道應該宣稱丹麥口語和瑞典口語是不一樣的「語言」,但是丹麥書面語卻是瑞典書面語的「方言」?
此外,使用同個語言的不同個體,其實也擁有不儘然相同的「理解能力」。一個人如果具備多語能力,和只具備單一語言能力的人相比,她/他可能在理解沒正式學過的語言上,就更易於理解其他語言。以一個沒正式學過荷蘭語、但卻懂其他六種印欧语系語言(丹麦语、英语、德语、拉丁语、挪威语、瑞典語)的學者為例,由於精通多種語言,這個學者雖然完全沒有學過荷蘭語,卻多少可以理解些許荷蘭語。但是,對於只懂瑞典語的人而言,荷蘭語是另外的「語言」。
有很多歷史語言學者,則是從歷史發展角度著手,將「從某個歷史上比較久遠之溝通媒介發展出來的口語形式」稱之為「方言」。比如說,以這種觀點而言,屬於羅曼語族的語言就被視為是「拉丁语」的方言,而現代希腊语則被視為是「古希臘語」的方言。
第一個難題是基本觀念的混淆。自此觀之,假設甲語言衍生自乙語言,而乙語言又是衍生自丙語言的話,那麼,以乙語言為例,雖然它對甲語言而言是一種「語言」,而甲語言則是一種「方言」;但是,乙語言卻也同時是丙語言的「方言」,而丙語言則是一種「語言」。這種操作方式顯然會讓整個概念系統變得複雜而混淆不清。
再者,以「歷史發展關係」當作標準所界定出來的「語言」和「方言」,其彼此之間卻不一定具備社會語言學者所強調的「相互理解性」。也就是說,在將「承傳關係」視為是判別語言或方言之主軸的時候,作為「子語言」的「方言」,和作為「母語言」的「語言」之間,卻不一定具有「相互理解性」。
一個「語言」有可能會同時產生一個以上的「方言」,而這些「方言」又各自有不同的變化速度。於此情形下,或將有某兩個歷史發展關係上比較不親近的「方言」(根據歷史語言學者的定義),他們兩者之間的「相互理解性」,竟然比他們和其他歷史發展關係上比較親近之「方言」的「相互理解性」還要高。以同屬於罗曼语族的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法语為例。義大利語和西班牙語之間的相似性,就比他們和法語之間的相似性高得多,雖然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無論是義大利語和法語之間的關係,或者是西班牙語和法語之間的關係,都比義大利語和西班牙語之間的關係要密切的多。該現象的成因,正是法語在歷史上演變較快,而義大利語和西班牙語較慢,所以他們兩者之間反而擁有更多共享的語彙。
“ | 語言就是擁有陸軍和海軍的方言。 | ” |
——马克斯·魏因赖希 |
若無論「相互理解性」或「歷史發展關係」,都無法清楚地劃出「方言」和「語言」之界線,那根據多數語言學者的共識,造成這條界線的根本原因,並不是在語言「本身」,而是語言以外的其他政治和社會因素。在區別「方言」和「語言」時,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該語言的「標準化」程度。如果某種方言曾經被書面化(這通常是標準化的前提)、而且已經達成一定程度之標準化的話,就將其稱之為「語言」。
彼得·特鲁杰就曾宣稱,對他而言,「語言」就是「一種獨立的、標準化的變體 ……,而且有她們自己的生命」。以這種標準來看,這個世界上多數的既存語言,可能都無法被稱之為是一種語言。事實上,世界各地其實都存在著很多可能變成「語言」的方言。然而,如果論及歷史發展的現實,我們卻發現到多數的語言都沒有完成這個標準化的程序,而被人稱之為「方言」。相反地,只有某些特定的語言被某些人刻意選取出來,而成為所謂的「語言」。之所以某些語言最後變成「語言」,而其他語言最後變成「方言」,乃因那些菁英、國家機器的建構者以及教會代表的選擇,決定了一個語言是被稱之為「語言」或者是「方言」。
因此,所謂「方言」或「語言」的分類,其實反映的不是語言本身的優劣,而是語言使用者的相對政治權力。一個語言之所以被稱之為「語言」,那是因為使用這個語言的人掌握了政治決策的權力。相反地,一個語言之所以被稱之為「方言」,那是因為使用這個語言的人被剝奪了標準化其語言的權力。就像魏因賴希所宣稱的「語言就是擁有陸軍和海軍的方言」一樣,也用類似的方式對「語言」下定義:「語言就是擁有國界的方言」、「語言就是菁英所推銷的方言」。
(按作者姓氏漢語拼音順序排列;只收入專書,不收入書籍篇章及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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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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