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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著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效益主義》(英語:Utilitarianism),或譯《功利主義》,乃一本倫理學經典著作,由約翰·史都華·彌爾於1863年完成[1],主要介紹效益主義與論證效益主義宜作道德基礎。
效益主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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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
类型 | 書面作品[*] |
语言 | 英語 |
發行信息 | |
出版時間 | 1861年 |
出版地點 | 英国 |
約翰·史都華·彌爾於《效益主義》指,其處身之時代,有很多人斥罵效益主義,而當中有些人更是對效益主義不瞭解或者有所誤解(例如連效益主義之定義也不清楚) ,而胡亂指罵效益主義。於是,彌爾決定撰寫有關效益主義文章,用以澄清兼辯護。之後再結集,加以修訂,出《效益主義》 一書。彌爾於《效益主義》第一章,說出了其寫有關文章之原因。
於第二章,彌爾說出效益主義最基本的定義 。效益主義是一個道德基礎,視促進幸福之行為作正確,視傾向不幸之為作錯誤。幸福就是快樂,沒有痛苦。不幸福就是痛苦,而缺乏快樂。跟住,彌爾再加以闡釋,所追求之快樂不應局限於量,還要顧及質素。至於計算效益方面,彌爾指,要計算效益之準則乃,人人均等,無人可以超然,以傾向於最多人快樂,最少人受苦為正確。
於第三章,彌爾闡述可以如何制裁違反效益原則之人。外在制裁方式包括,受人指責與令人失望等。內在制裁方式包括,良心責備。
於第四章,彌爾指出,效益主義之所以應該作為道德基礎之原因。彌爾斷言,幸福乃每個人惟一所追求然。財富、名聲、權力等,之所以有人追求,是因為此等皆昔為達至幸福之方式,而今已成為幸福之一部分。
於第五章,彌爾指出,公義與效益之關係。彌爾指,世界上有很多人,對何乃公義皆有不同觀點,而這樣就讓公義的意思變得含糊不清。彌爾認為,效益主義就是最可以為公義立下定義。另外,彌爾又指當有些情況,如果作為詳細規條的第二原則(例如一些律例)有違作為第一原則的道德基礎,那就要違反第二原則,以遵守第一原則,以達至效益。
《效益主義》仍乃「有史以來,最著名的效益主義辯護書」[2],並且仍然被廣泛分配在世界各地的大學倫理課程中。 效益主義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密爾,在英美哲學中迅速成為主導的倫理理論。[3]效益主義始終是當今倫理理論的現實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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