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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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2]是專責規範政黨相關事務的中華民國法律,歷時17年始完成立法。其要點包括政黨應辦理法人登記、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定期召開黨員大會等,並應辦理財務申報。[3]

事实速览 政黨法 Political Parties Act, 立法院 ...
政黨法
Political Parties Act
行政類內政部部民政目目
立法院
簽署人蔡英文
簽署日期2017年12月6日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8日[1]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政黨法草案
提交者行政院
提交日期2016年2月19日
相關委員會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2017年5月25日
二讀2017年11月10日
三讀2017年11月10日
立法歷程
修訂後文本
狀態:已施行
关闭

概要

  • 排黑條款:規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負責人。
  • 名稱:歧視性或仇恨性、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足以使人誤認等不得登記
  • 存續:以下情形,廢止其備案
    • 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 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 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參見

參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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