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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脫維亞銀行(拉脫維亞語:Latvijas Banka)是拉脫維亞的中央銀行。它是國家的主要公共機構之一,履行法律規定的經濟職能。它成立於1922年。[3]
拉脫維亞銀行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實施貨幣政策來調節流通中的貨幣,以維持拉脫維亞的價格穩定。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該銀行負責發行前拉脫維亞貨幣拉特。拉脫維亞銀行行政當局位於里加。銀行的財政年度從1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結束。[4]
1922年9月7日,制憲會議通過了《拉脫維亞銀行成立法》。[3]拉脫維亞銀行被授予排放權。1922年9月19日,經內閣決定,世行的臨時章程獲得批准,其初始資本為1000萬拉特。 1923年4月24日,Saeima批准了由總統Jānis Čakste於7月2日簽署的拉脫維亞銀行章程。該銀行由理事會和董事會領導。理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手和11名成員組成,但理事會包括一名總幹事、他的副手和三名董事。[5]
1940年6月17日,拉脫維亞被佔領並併入蘇聯,8月5日。7月25日,通過了《銀行和大型工業企業國有化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貨幣排放和財政部的職能由蘇聯國家銀行履行,但拉脫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貨幣系統完全處於其控制之下。
1990年3月2日,拉脫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委員會通過了「銀行法」和「拉脫維亞銀行」決定。它確定拉脫維亞銀行,一個地方中央銀行,被重建為一個獨立的國家銀行,一個貨幣發行中心,一個與商業銀行有關的中央銀行,一個執行國家預算的召集人,以及一個貨幣政策監管機構。
然而,只有隨著1990年5月4日關於恢復拉脫維亞共和國獨立的聲明和蘇聯解體,拉脫維亞共和國最高委員會1991年9月3日的決定「關於重組拉脫維亞共和國境內的銀行機構」,拉脫維亞銀行成為唯一的中央銀行。它接管了蘇聯銀行,拉脫維亞銀行和其他國家信貸機構的擁有權和結構。
1992年3月4日,拉脫維亞共和國最高委員會通過了「關於收購1922年成立的拉脫維亞銀行」的法律。拉脫維亞銀行作為國家中央銀行和發行銀行的地位由1992年5月19日通過的拉脫維亞共和國「關於銀行」和「關於拉脫維亞銀行」的法律最終鞏固。在拉脫維亞,國家中央銀行首次通過立法確保了獨立於政府政策。"關於拉脫維亞銀行"的法律沒有設想其商務工作,因此,就拉脫維亞銀行49個分行的改組和私有化作出了決定。
像世界上大多數中央銀行一樣,拉脫維亞銀行的主要目標是在一定水準上提供通貨膨脹。
加入歐盟,直到其成為歐洲聯盟經濟暨貨幣聯盟(EMU)的成員之一,拉脫維亞銀行能夠追求其貨幣政策,前提是它符合歐盟的共同利益,不損害其他歐盟成員國的發展,並有助於經濟穩定。
歐盟成員國還設想加入歐洲貨幣聯盟和歐元。加入歐盟後,拉脫維亞必須證明其有能力滿足歐洲貨幣聯盟的加入標準。其中一個標準是歐洲匯率機制的兩年成員資格(ERM II)。拉脫維亞於2005年5月2日加入該工作組。ERM II意味著,在歐元轉換之前至少兩年,拉特已經與歐元挂鉤,拉特兌歐元的匯率相對於拉特的歐元挂鉤匯率的波動可能不超過+/- 15%。
為了實現其主要目標,並成功進入歐洲貨幣聯盟,拉脫維亞銀行實施了固定匯率策略(1歐元=0.702804拉特)。[6] 固定耦合速率的波動可能在+/- 1%以內。拉脫維亞銀行自1994年2月以來一直在實施拉特吸引政策,當時拉特與特別提款權一籃子貨幣掛鉤。拉特於2005年1月1日與歐元掛鉤。[7]
此外,在2006年和2007年初,拉脫維亞銀行實施了一種再融資利率工具,即差旅費率。在銀行不打算積極使用拉脫維亞銀行提供的工具的情況下,再融資利率的提高具有更多的信號功能。
拉脫維亞銀行由銀行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管理。理事會由八人組成:銀行的總裁,他的副手和理事會的六名成員。本行的監督委員會由拉脫維亞銀行行長管理。拉脫維亞銀行理事會代表拉脫維亞銀行作出決定。[8]
為了拉脫維亞銀行的實際工作和運營管理,銀行理事會設立了一個由六人組成的常設董事會。銀行行長批准拉脫維亞銀行的結構,並招聘和解僱拉脫維亞銀行的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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