戮屍
破坏尸体的刑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戮尸,泛指所有对尸体进行的惩罚性破坏。
中国
一般而言,犯罪的人如在事件揭发之前已死,其罪行多不会被追究,俗语谓“已死勿论”(见于《水浒传》[1]、《东周列国志》[2],亦可见于现今法律中,如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231条第六款[3])。然而,如果罪行较为严重 (如谋反) ,即使在事件揭发时犯人已去世,当局亦可根据当时的法例,在犯人的尸体上施刑,是为戮尸。另外,对于被判死刑但在行刑前已身故的犯人,亦可根据其罪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戮尸。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八〈刑法志〉中,指戮尸为“所以待恶逆及强盗应枭诸犯之监故者。”,即所有应判枭首但在待刑时去世者均处戮尸之刑。
明朝自万历十六年 (1588年) 起,定有戮尸的条例,主要针对谋杀父母或祖父母者。清朝沿用有关刑法,并 (明文) 扩大至于强盗身上亦有效。
戮尸在1905年的刑法改革中被废除。
中国历代均有人由于在死后被定罪而被戮尸。
其他地方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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