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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性犯罪是指未經雙方同意違反自由意願的性行為[錨點失效]及有關的犯罪行為,通常性犯罪會伴隨暴力行為發生,常見的性犯罪有強迫性行為、性騷擾、猥褻及拐賣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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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语“最低合法性交年龄”或“法定强奸”通常不会出现在法规当中,[1]当被用于性行为时,同意年龄是指当事人可以负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限度。这点不应该与成人年龄、无民事责任或最低婚姻年龄相混淆。
同意年龄因司法辖区的不同而不同。[1]中位数大概在16到18岁不等,但是有的法律将年龄规定为9到21岁。有的司法辖区中,同意年龄加入了心理和功能方面,[2] 使得如果受害人的心理年龄过低时,可以计算其顺序计年。[3]
有的司法辖区完全禁止婚外性行为。相对年龄可以因性行为的形式、性参与者、或其它信任关系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司法辖区可能准许未成年人彼此发生性关系,而不是在年龄问题上一刀切。触犯法律的惩戒包括初级的行为不检点,如“腐蚀未成年人”、到“违法犯罪”的重刑。
有些司法轄區甚至完全禁止婚外性行為。在這些地方,同意年齡的法律解釋可能因性行為的具體情形、參與者之間的年齡差距,以及彼此之間的信任關係而有所不同。某些司法轄區可能會對未成年人之間的性關係持較為寬容的態度,允許他們在特定條件下彼此進行性行為,而不是簡單地依賴一刀切的年齡限制。[4]
觸犯法律的懲戒措施範圍廣泛,從初級的行為不檢點,如「腐蝕未成年人」,到更為嚴重的法律犯罪行為。法律對於這些違法行為的處罰也依賴於具體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年齡、性行為的性質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在許多國家,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懲罰通常會更加嚴厲,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潛在的傷害。[5]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款: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插入女性尿道不為性交。
參見“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依行為對象年齡之不同,而有不同處罰刑度。由此可見,性同意年齡為滿十四歲,但要滿十六歲以上,方具有性自主能力。
数据来自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对各会员国每10万人口中有警方记录的性侵案例的统计[6],年份为2011年,括号内的数字为该国在《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性别平等2011年度得分:
数据来自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对各会员国每10万人口中有警方记录的性侵案例的统计,年份为2011年,括号内的数字为该国在《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性别平等2011年度得分:
数据来自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对各会员国每10万人口中有警方记录的对儿童施加性暴力案例的统计,年份为2011年,括号内的数字为该国在《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性别平等2011年度得分:
数据来自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对各会员国每10万人口中有警方记录的对儿童施加性暴力案例的统计,年份为2011年,括号内的数字为该国在《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性别平等2011年度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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