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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我續(1560年—?),字胤祧,號涵月,直隸廣平府邯鄲縣人,軍籍,明朝政治人物。
張我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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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子太傅戶部尚書 | |
籍貫 | 直隸廣平府邯鄲縣 |
字號 | 字胤祧,號涵月 |
出生 | 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九月二十一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郝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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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七年(1579年)己卯科順天鄉試第十九名舉人,八年(1580年)聯捷庚辰科會試第一百八十三名,三甲第一百六十一名進士[1][2]。刑部觀政,本年授嵩县知县,十四年行取,擢礼部主事,丁憂归乡。十七年复除本部,二十年升祠祭司员外郎,二十一年升本司郎中,二十二年调儀制司,十月升陕西按察司副使,二十三年六月调任河南副使、提督学政,二十六年升山西右参政,十月丁父忧。
萬曆三十年降为山西河東道右参议,三十二年(1604年)升本省副使,三十三年七月调分守口北道,三十五年六月加升山西按察使管参政事,三十七年五月升山西右布政使,三十八年考察降调。四十二年叙边功,复升原职,四十四年补河南右布政使,四十五年四月升山西左布政使,四十七年九月升光禄寺卿,四十八年八月明光宗即位,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河南提督军务。
天啓元年(1621年)十二月,升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督四川贵州云南湖广广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驻札顺庆府调度,铸给关防,仍赐尚方剑便宜行事,主持征讨奢安之乱。三年(1623年)被弹劾去职,五年(1625年)正月以原官起用,因侵用饷银被东林党弹劾听勘,遂贿赂魏忠贤,七年(1627年)五月起升户部右侍郎,八月以寧錦功加升都察院右都御史、照旧管事,又以大工加恩,改户部尚书,加太子太傅,照旧管事。
崇禎元年(1628年)七月,山西道御史黄宗昌疏劾逆党遗奸五人户部尚书张我续、通政使岳骏声、工科右给事中潘士闻、南京总督粮储侍郎吕图南、广西道御史王珙,张我续被削籍为民。
曾祖張滕;祖父張繡,旌表孝子,壽官 贈將仕郎兵科給事中;父張國彥,刑部尚書。母蔚氏。具慶下。兄張我繼、張我繩,弟張我縫、張我繗,從兄張我承(儒士),義弟張我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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