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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斯诉赫登案(英語:Nix v. Hedden,149 U.S. 304 (1893)),是由美国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争论点在于,依照1883年3月3日颁布的关税法,番茄应归类为水果还是蔬菜的问题。在关税法中,进口蔬菜需要缴纳关税,而水果却不用。
尼克斯诉赫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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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1893年4月24日 判决:1893年5月10日 | |
案件全名 | 约翰·尼克斯、约翰·W·尼克斯、乔治·W·尼克斯和弗兰克·W·尼克斯 诉 纽约港海关税收员赫登 |
引註案號 | 149 U.S. 304 149 U.S. 304; 13 S. Ct. 881; 37 L. Ed. 745; 1893 U.S. LEXIS 2303 |
既往案件 | Judgment for defendant, 39 F. 109 (C.C. S.D.N.Y. 1889) |
后续案件 | None |
法庭判决 | |
1883年关税法中蕃茄的含义应为其日常含义,即蕃茄归为蔬菜而非水果。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格雷 联名:全体一致同意 |
适用法条 | |
1883年关税法 |
该案原告为紐約水果商约翰·尼克斯(John Nix)、约翰·W·尼克斯(John W. Nix)、乔治·W·尼克斯(George W. Nix)和弗兰克·W·尼克斯(Frank W. Nix),被告为纽约港海关税收员爱德华·L·赫登(Edward L. Hedden),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所强行征收的税款。从植物学角度来看,番茄属于果实(果实和水果在英文中均为fruit)。但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却一致倒向被告一方,认为关税法所指“水果”和“蔬菜”是采用其日常含义而不是植物学含义,这样番茄就应划分为蔬菜。
庭审中,原告律师引用了《韦氏词典》(Webster's Dictionary)、《伍斯特词典》(Worcester's Dictionary)以及《帝国词典》(Imperial Dictionary)中有关“水果”和“蔬菜”的释义作为证词,随后传唤了两名有30年售卖水果和蔬菜经历的证人,询问他们在听完释义之后,是否能指出这两个词“在商业或贸易领域有不同于上述定义的特殊含义”。
一名证人就词典定义部分作证称:“(词典)并没有给所有东西分类,当然词典已经作出的分类是准确的。但它并没有举出所有种类的水果和蔬菜;它只举出其中的一部分。我认为现在‘水果’和‘蔬菜’在贸易中的意义与其在1883年3月1日时是一样的。我知道在贸易中‘水果’一词仅指含种子的植物或植物的一部分。《韦氏词典》中‘蔬菜’词条举例说蔬菜包括‘卷心菜、花椰菜、蔓菁、土豆、豌豆、大豆和类似的东西’,而有在贸易中所称的很多蔬菜可能都涵盖在词条所说的‘类似的东西’中了。” 另一名证人则作证称:“我不认为‘水果’或是‘蔬菜’两词于1883年3月或之后在美国有任何特殊的贸易或商业用法,这两个词的意义和我听到的词典释义是一致的。”[1]
原被告双方的律师都使用字典作为证据。原告方律师引用了字典中关于番茄的释义,而被告方律师则以《韦氏词典》中豌豆、茄子、黄瓜、西葫芦和甜椒的释义为证。接着,为驳斥被告观点,原告方律师针锋相对地引用了《韦氏词典》和《伍斯特词典》中土豆、蔓菁、防风草、花椰菜、卷心菜、胡萝卜和大豆的释义。
最高法院大法官全体一致支持被告方,他们裁定,根据其烹调方法和流行观点,番茄应視同蔬菜。大法官哈瑞斯·格雷(Horace Gray)起草了判决书,在其中他写道:
“引自字典的文字将‘果实’一词定义为植物的种子,或是植物中包含种子的部分,特指这些植物中多汁、含果肉的产品,其中包含有种子。这些定义并没有倾向于说番茄是‘水果’,也没有将其和日常用语或关税用语中的‘蔬菜’区隔开。”
格雷大法官引述了多个不同的最高法院判例,如布朗诉派珀案(英語:Brown v. Piper,案卷号: 91 U.S. 3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42[永久失效連結])和琼斯诉美国案(英語:Jones v. U.S.,案卷号:137 U.S. 202, 216),他认为如果词汇在商业或贸易中出现特殊含义时,法院应当采信的是其普通含义。在该案中,词典不应视作证据,而只是帮助法院理解和记忆的工具。[2]格雷承认在植物学中,视番茄为“攀緣植物的果实”,但是由于它并不是当作饭后甜点而是作为主菜食用,因此应当将其视为蔬菜。为了证明其观点,格雷大法官提到了另外一桩认为大豆属于种子的案例,这就是罗宾逊诉所罗门案(英語:Robertson v. Salomon,案卷号:130 U.S. 412, 414)。该案中大法官约瑟夫·P·布拉德利(Joseph P Bradley)也认为,尽管大豆在植物学上视为种子,但在日常生活中却视作蔬菜。就这个话题,格雷又阐明了黄瓜、西葫芦、豌豆和大豆在法理上的分类。
尼克斯案在后来又三度被最高法院援引,作为法院采信有别于字典解释的日常意义的依据。这三个案件是:1895年的索恩诉麦根案(英語:Sonn v. Maggone,案卷号:159 U.S. 417(1895)),同年的索顿斯托尔诉维布施及希尔格案(英語:Saltonstall v. Wiebusch & Hilger,案卷号:156 U.S. 601(1895)),以及1894年的凯德沃德诉泽案(英語:Cadwalder v. Zeh,案卷号:151 U.S. 171(1894))。后来的JSG贸易集团诉Tray-Wrap集团案(英語:JSG Trading Corp. v. Tray-Wrap, Inc.,案卷号: 917 F.2d 75 (2d Cir. 1990)),尽管与尼克斯案并不相关,但关注的焦点都是番茄。该案的法官在引用此案时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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