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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類學(英語:anthropology of religion)始於19世紀,研究處於無文字階段的原始民族中的宗教信仰及其各種因素、探索遠古時代的原始宗教。與宗教社會學不同的是,它較傾重於原始宗教。隨著西方殖民擴張和傳教活動發展,宗教學家在大洋洲、非洲等地的原始部落中進行實地考察,掌握了大量土著文化及其宗教資料加以整理,令宗教人類學得以迅速發展。宗教人類學著重傳統的田野調查、統計學及象徵體系的比較方法,與民俗學及民族學交叉。代表學說有萬物有靈論、前萬物有靈論、巫術論、原始一神論、功能論及神話結構學說等。
宗教人類學的一個主要問題是宗教本身的定義。過去有一段時間,人類學家相信在所有文化的發展過程的某個點,會有某些或多或少共同的宗教儀式與信仰,例如對於神靈或鬼魂的信仰、使用巫術作為控制超自然力量的工具、使用占卜作為探索神秘知識的工具;以及施行儀式,例如祈禱者與獻祭作為透過一個超自然力量,來影響各種不同事件結果的手段,有時採取薩滿教或祖先崇拜的形式。 根據克里福得·葛茲的定義,宗教是:(1)一套象徵體系,它發揮作用以 (2)在人們心中建立強大、無所不在、與長久持續的情緒與動機,這是藉由 (3)提出一些概念,說明一套普遍的存在秩序,並且 (4)將這些概念包裝在一個真實性的氣氛之中,以使得 (5)這些情緒與動機看來格外真實。」(Geertz 1966)。[1]目前,人類學家爭辯著(而且有許多人拒斥)這些類別的跨文化有效性(經常視它們為來自歐洲原始主義的例證)。人類學家們曾考慮採用各種不同標準來定義宗教,例如一種超自然信仰,或是對於儀式的依賴;但很少有人主張這些標準是普遍有效的。
在西方文化,宗教已或多或少成為一神教及其明訂的各種道德規範的同義字。道德規範也演變成連結到興都教與佛教的信仰相連結,而與一神教鄉脫離。然而,規範性的道德規範甚至倫理規範作為宗教信仰或行為的一個必要成分,並不會超乎它們作為在科學及科學研究方法中的一個必要成分。
華萊士(Anthony F.C. Wallace)提出四個宗教類別,每一種後續的類別涵蓋前面的類別。但是,這些類別是綜合性的,而且並不必然涵蓋所有的宗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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